综合限额抵免
亦称“综合限额法”。“分国限额抵免”的对称。按居民从国外取得的全部所得,汇总计算抵免限额进行税收抵免的方法。计算公式见“综合抵免限额”。在按公式计算纳税人所有来自国外所得的抵免限额后,与纳税人在这些所有外国实际缴纳的所得税额进行比较,确定一个可抵免数额。在此基础上进行实际税收抵免,即所确定的可抵免额必定是经比较后的较小者,并以其较小者从抵免前按国内外的全部所得计算的应缴本国所得税额中扣除。对于居住国政府来说,采用综合限额抵免的手续比较简便,但这种方法可能会导致居民避税或偷漏税。当居民在所有外国的经营是盈利,且有的国家税率高于本国,有的国家税率低于本国的情况下,本国采用综合限额抵免,他可以用在某一个外国缴纳的所得税的不足限额部分去弥补另一个外国的超限额部分,使一部分甚至全部超限额的外国所得税也能在当年得到抵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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