选择关税
是对同一种商品同时制定从价关税征收标准和从量关税征收标准,执行过程中由海关选择其中一种计征。从价税税负较合理,在物价波动时税款随之变动,对财政收入及保护作用影响不大,但对低质低价的货物抑制其进口的作用较差。从量税计税手续简便,对质次价低的进口货物抑制作用较强,但货价迅速上涨时,财政收入和保护作用均相对降低。使用选择关税,海关可以选择其中一个有利的标准征税,一般是选择税额较多的一种,只有在优惠税率时才选择税额较低的一种。选择关税曾在一些国家试用过,结果不很理想。从理论上进,实行选择关税对增加国家财政收入有利,但在执行过程中却遇到许多麻烦。首先,适宜于选择关税的进口产品必须量大,能够在满足海关征收管理及市场调查经费开支后,有相当可观的关税收入。第二,对大量进口产品征收选择关税还要看进口商是否愿意。第三,实行两套关税税率或不同税则方法,其结果往往被他国视为歧视政策,有被报复或惩罚的危险。第四,选择关税的确定,不仅受国内需求等因素的影响,而且受国际市场各种信息变动的左右;因此时常变化,使关税失去其严肃性。鉴于选择关税的上述缺陷,加占国际上通用的《新估价法规》反对海关使用选择价格中较高者作为海关完税价格的估价制度,这种征税标准也逐渐取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