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税和宪政民主
在历史上,直接税的征收比间接税要敏感得多,特别是个人所得税制在西方各国的确立,是一个比间接税制要艰难得多的过程,最容易激起纳税人的反抗。英国的个人所得税起源于小威廉皮特时代的1798年“三部合成捐”,因遭到民众反对而时兴时废,直到80多年后的1874年威廉格拉斯顿任首相时才在英国税制中固定下来。20世纪,英国个人所得税仍然和政府年度预算一样需要议会每年以法案来确立。
美国在1861年南北战争爆发后就有所得税的征收,但由于资产阶级的反对而于1872年废止,后来美国总统塔夫脱提出修改宪法,开征个人所得税和公司所得税,但遭到保守势力的顽强抵抗。他们称所得税体现的是共产主义的原则,最高法院也宣布所得税违反美国宪法。直到1913年宪法第16条修正案,规定“国会有权对任何来源的收入规定和征收所得税”,所得税的合法性才得到确认。
西方各国宪政实践早期对选举权实行限制的时候,直接税的纳税人也往往是享有选举权的必要条件。例如法国大革命后的选举法即规定“每年缴纳直接税达三天工资以上者享有选举权”,称为“积极公民”,而达不到这个标准的称为“消极公民”,无选举权。其理由是直接税纳税人对国家的贡献、监督都远远超过间接税纳税人,而后者则普遍因为搭便车的心理而更有可能接受非宪政的税收制度。
与间接税最大的不同点是,直接税要求人们从属于自己的财产中拿出一部分来交税,并且这种付出是不可能得到任何补偿的。因此,在所有的税种中,只有个人所得税最能引起纳税人的 “税痛”,最能增强其“税意识”,纳税人对税率一丝一毫的提高都会极为敏感,极力反对,对政府如何使用税收的问题也最为关切,因而也只有个人所得税为主的税制结构对于宪政民主的转型具有特殊的意义,有助于在私人财产权和国家税收之间构建起宪政性质的联系。如今,西方发达国家普遍采用直接税制,其中又以个人所得税为主体税种,就是这个道理。
而流转税是一种间接税,它的纳税人并不是负税人,随着商品的流转,流转税的大部分都会被转嫁给后续环节。如穆勒所说:“所谓间接税是这样一种税,虽然表面上是对某人征收这种税,实际上此人可以通过损害另一个人的利益来使自己得到补偿”。日本当代著名税法学家北野弘久也指出:在间接税制下,“纳税人作为主权者享有监督、控制租税国家的权利,并承担义务”这样的宪政理念“几乎不可能存在”,他指出:“只要消费税占据了国家财政的中枢,就会造成人们不能监督、控制租税国家运行状况的可怕状态。”
我国自上世纪90年代中、后期以来,随着市场化进程的加快,公民拥有的私人财产普遍有了不同程度的增加,特别是越来越多的公民有了私人的生产资料,人们迫切地期待自己的财产能够切实得到宪法的保护,而政府财政对于私人和民间经济的依赖性也比较明显地表现出来,开始越来越多地依靠对民营企业和公民的征收来获取财政收入。十届人大二次会议上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草案)》将私有财产权写进宪法,对中国未来的经济社会发展和税制的宪政化,将起到不可估量的推动作用。私产入宪给我国税制革命提出了新的课题,也提供了机会。
在新宪法的引导下,个人所得税将成为我国政府未来较长时期内新的税收增长点和输血管道,一种以个人所得税为主体税种的新的税制结构将逐步形成,而这种税制结构正是我国宪政转型所需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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