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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所得税制是个人所得税改革的最佳选择

来源: 编辑: 2005/08/23 11:17:47 字体:

  近年来,伴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飞速发展。一方面政府加大了在基本建设、教育和社会保障等方面的财政支出,财政赤字占GDP的比重由1997年的o.78%增至2003年预算的3%左右;另一方面‘我国城乡整体居民收入的基尼系数已超过了国际公认的警戒线。两极分化现象相当严重。有鉴于此,对现行的个人所得税应加以改革和完善。充分发挥其应有的作用。笔者认为,改革的主要思路应是简化税制、扩大税基和体现中性原则。

  一、由分类税制向综合税制转型

  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课征模式是“分类所得课税模式”。在这种模式下。一方面征收不公平。扣除不合理,同等收入的人税负不同;另一方面征收效率较低,易形成合法避税。而分类税制的主要特点,即对勤劳所得与非勤劳所得实行差别税率,也由于经济的发展和现行税率结构欠合理等原因未能很好地体现出来。因此,个人所得税课税模式的改革势在必行,应当尽快向“综合所得课税模式”转型。

  由于“综合所得课税模式”具有能够较好体现量能负担的公平原则,有利于增加税收收入,以及培养公民纳税意识等优势,已被世界各国普遍采用,这其中既包括欧美发达国家。也包括印度等发展中国家。具体到我国而言,从分类税制向综合税制转型对当前我国个人所得税收入的影响不会很大。这是因为我国个人所得税收入主要来源于工薪所得和利息所得等易于掌控。又可通过代扣代缴制度进行征管的项目。在综合税制下,仍可对这些收入铵一定比例征收预提税,同时还可要求纳税人分期预缴一定数目的基础税额。以保证税收收入的连续和稳定,如曰本规定预缴基础税额为上年应纳税额减去上年通过源泉扣缴方式征收的所得税额后的余额。

  一旦实行综合所得课税模式,原则上多种税率并存的局面也将随之结束。代之以单一的税率。但在实际操作中,考虑到监控的困难。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和偶然所得等收入可以独立于综合税制之外继续按29/o的比例征收。在这方面,很多国家采取分离的办法,如韩国即于1997年后暂时将利息和红利所得税排除在综合税制之外,分别征收20%和22%的比例税。

  二、开征附加福利税扩大税基

  目前国外对于附加福利没有一个统一的定义,一般认为其应该包括雇主给予雇员的所有非货币化的利益,但一些补偿津贴、奖金、家庭补助及其他现金支付形式有时也应归入此类。附加福利一般能享受优惠的税收待遇,导致对税基的侵蚀,在以扩大所得税税基为目的的税改政策环境下,对附加福利征税是增加税收收入的重要举措之一。开征附加福利税的另一原因是,如果只对一般所得征税而对附加福利实行税收优惠,那么将会超越市场而影响资源配置,从而违反了税收中性的原则。易形成合法避税。此外,有迹象表明高收入者更有可能获得附加福利。这意味着未对附加福利综合课税将使整个税收负担具有了“累退性”。

  基于上述考虑,世界各国普遍对附加福利征收所得税。然而具体的征管方式有所不同。通常将附加福利税纳入综合税制中对个人征收,但澳大利亚和新西兰等国家选择对公司征税,由于存在税负转嫁,实质上都是由雇主和雇员共同承担税负。现今我国企业向雇员提供的附加福利主要有交通福利、电话福利、娱乐津贴、住房福利和低息贷款等。若对个人征税则困难较大,应按收入来源向企业征收单一比例税,其税率应尽可能与一般人获取等值现金收入的工薪所得税率相等,以保证税收中性,堵住避税的缺口。

  三、在综台税制基础上改革费用扣除标准

  个人所得税的费用扣除主要由为取得收入必须支付的有关费用(以经营费用为主)和有关活动所必需的生活费用(即基本扣除)两部分组成。国外一般提供两种基本扣除模式以供选择:标准扣除模式是从总收入中一次性扣除一个固定额;分项扣除模式则对各项开支分别规定扣除额。考虑到我国目前的征管能力和实际扣除情况,应维持目前的标准扣除模式,而这一标准在综合所得课税模式下应是统一的,并以年为单位扣除。

  现行的基本扣除标准有三种,一是工薪所得,采取铵月扣除办法;二是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财产租赁所得,采取按次扣除办法,费用扣除受到收入来源多寡的影响较大;三是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现行税法只规定了成本、费用以及损失等经营费用的扣除,并未规定基本扣除。显然,新的基本扣除标准应以现行的工薪所得扣除标准为基础。但扣除额可以适当提高,以12000元/年 (1000元/月)为宜。

  四、调整和简化税率结构

  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减少税率档次已成为全球范围内个人所得税改革的共同趋势之一,其中最引人注目的是霍尔‘拉布什卡单一税(又称阿梅。沙尔被单一税)思想,它最初的设计目的是取代美国现行的公司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和遗产税。尽管单一税率的思想因“累进性小于多档税率,特别是把一些税收负担从宣人身上转移到中产阶级身上”而招致批评,但是其简化税制的构想和高起征点的特点都是值得借鉴的。在此基础上。对少数高收入者设计至少一个高税率不但弥补了单一税率调节高收入不力的缺陷,而且也增加了税收收入,英国、澳大利亚和新西兰等国都采取这种办法。我国现行工薪所得税税率为9级超额累进税率。如果算上标准扣除(零税率),实际是10档税率。造成这一现象的主要原因是其中适用于超高收入(5000元以上)的税率过多。

  现今我国的国情是居民收入分配差距很大,个人所得税的收入基本源自极少数的超高薪收入者。排除地域对收入的影响,仅以北京市为例。上表反映的是2D1年北京市1000户城镇居民家庭基本情况,如果仅按就业人口计算月平均收入,减除1000元/月,则5 个收入等级每月的平均应税所得分别为:14元,303元,525元,777元和1446元。因为位于中等偏下和中等收入户的收入低于平均收入。所以可以得出以下结论:至少20%的人基本无须纳税,30%的人适用第1档税率。40%以上的人适用第1、2档税率。换言之,其余的7档税率都是为占人口比重不足 10%的高收入者设计的。

  从收入情况来看,2001年北京市个人所得税收入达到79.5亿元,而年底城乡居民储蓄存款余额为3536.3 亿元,由此计算的利息税收入加上上述5个收入等级平均收入应缴纳的税款,总量只有十几亿元(其中对利息的征税也主要由高收入者缴纳),也就是说,税款的绝大部分仍是由剩余的不足10%的高收入者缴纳的。

  与现行税法相比,该方案具有以下特点:

  1.前三挡税率与现行税法相同,不作改动。

  2.维持现行税法第4档的级距不变,但税率适当调高。从这一档开始的各档级距都是税收收入的主要来源。由于前三档的税负低于现行税法,因此这一档的税率将决定从哪个收入水平开始税负会高于现行税法,故税率应根据政府照顾特定收入群体的原则在20%一25%之间选择。

  3.将现行税法的第5、6档级距合并,按第5档税率征收;将现行税法的第7、8、9档级距合并,按第8档税率征收。即对于“超过20000元至 60O00元的部分”按30%的税率征收;对于“超过60000元的部分”按40%的税率征收。在保证对极少数高收入者设计了两个高税率并以此取代了现行税法中的后5档税率,这样,一方面降低了边际税率,鼓励多劳多得,同时对于月收入在1万元一1.5万元之间的纳税人而言,其税负将高于现行税法规定的税负。

  五、维持以个人为单位的纳和税模式

  家庭是以婚姻或血统关系为基础的社会基本单位,个人所得税原则上应以家庭为纳税单位,因为区分纳税人的家属、抚养人口的有无和多少来确定给予税收优惠的程度。更符合量能负担的原则。然而在具体实施中各国却普遍采取以个人为单位的纳税模式,究其原因,主要是以家庭为单位纳税将给税收征管工作带来很大困难。

  一套改革方案必须尽可能照顾所有人的利益,否则便有失公平。在纳税单位的选择上首先要考虑家庭的规模效应:

  第一,如果家庭成员的边际税率不同,那么边际税率高者可以通过联合申报享受边际税率低者未使用完的低税率优惠。

  第二,因为家庭中存在公共品,所以人均生活费用往往随着家庭规模的扩大而减少。

  上述效应决定“将全家人的收入合并申报纳税”并不是一个理想的申报模式。部分国家允许夫妻两人将收入加总以照顾夫妻间收入差距较大的家庭,但其计算标准不是普通标准的两倍,而是为夫妻联合申报单独设计一套税率。如果照顾了夫妻家庭,那么也应给予单身户主额外的优惠以示公平,即扣除其在家庭公共品方面的支出,换句话说。还要设计一套税率和费用扣除额。现阶段我国大部分居民的收入水平还很低,纳税单位引发的公平问题并不十分突出,以目前的征管能力实行区别对待方案将得不偿失,因此维持原有简单的纳税模式符合我国目前的国情。

  综上所述。综合所得税制是未来我国课税模式的最佳选择,也是与国际接轨的必然趋势。在此基础上应扩大税基并调整和简化税率结构,同时继续把重点放在加大税收宣传和对非工薪所得的征管力度上,尽可能把“跑、冒、滴、漏”的部分追回来。此外,全社会还应当加大参与力度‘包括实现货币电子化,尽可能减少现金交易,统一身份证号码等,为最终建立一套完善的税收机制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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