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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登记的三个难点

来源: 编辑: 2002/12/02 11:34:27 字体:
  税务登记是税收管理的首要环节和基础工作。建立完善的税务登记制度,有利于税务机关掌握和控制税源,监督和管理纳税人依法履行纳税义务。新《税收征管法》强调了工商部门、银行和其他非金融机构协助税务部门监管税务登记的义务,使其更加完善、规范,但在实践中仍存在以下三个方面的问题:

  一、办理税务登记的前提不易操作

  新《税收征管法》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可见,目前办理税务登记的依据是纳税人首先办理了营业执照,换句话说,纳税人如果没有办理营业执照,则就不用办理税务登记。这就使税务机关在实际工作中很难对纳税人实施及时、有效的税收监控。

  二、部门配合、协助的条款有待进一步强化、细化

  新《税收征管法》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将办理登记注册、核发营业执照的情况,定期向税务机关通报”,“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应当在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账户中登录税务登记证件号码,并在税务登记证件中登录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账户账号。”上述规定从法律上明确了他们的协助义务。但是,定期通报时限是多长?通报采取何种方式,以及相应的法律责任是什么,均没有作出详细的规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怎样登录税务登记证件号码和银行账号,何时登录以及相应的法律责任同样也没有规定,很容易造成部门之间推诿扯皮。

  三、注销税务登记流于形式

  新《税收征管法》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之前,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或注销税务登记。”可见营业执照的注销与税务登记的注销没有强制的衔接措施,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没有义务审查纳税人税务登记的注销情况,税务机关只能自身去发现。实践中,为达到少缴或不缴税款的目的,相当一部分纳税人根本不到税务机关去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税务机关不得不事后注销税务登记,使其流于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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