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财产对外转移风险的税收防范
一、允许个人财产对外转移顺应了形势发展的需要
放开个人财产对外转移是我国政府顺应经济发展和对外开放的要求而做出的一种主动性的政策安排。该政策的出台顺应了我国对外开放和外汇管理新形势的需要。
第一,满足了个人合理的外汇需求。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和对外开放的扩大,人员跨境流动不断增加,境内公民移居境外后要求转移原有财产和境外居民继承境内遗产后要求购汇汇出的愿望日趋强烈。国家外汇管理局专门进行的测算显示,近期移民和在境内继承财产的个人可能转移的资产总量在20亿美元左右。
第二,顺应了资本项目逐步开放的趋势。移民转移和遗产转移是资本项目交易的两项基本内容,发达国家对这两项交易基本没有限制,部分发展中国家也放松乃至取消了限制。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后,循序渐进推进资本项目的可兑换已成为必然趋势。允许个人财产对外转移是顺应这一趋势的重要一步。
第三,延续了放松外汇流出管制的政策。2002年以来,人民币升值的预期引起了大量游资的涌入,这将加大我国金融体系的风险。面对压力,中国政府在多种场合做出了人民币不升值的表态。在坚持人民币不升值的情况下,我国政府加强了外汇管理方面的改革,相继放松了一些外汇管制,尤其是对外汇流出放松了管制。例如,放松对居民出国用汇的管理,放松对企业进行海外投资的限制等等。放开个人财产对外转移就是这些政策的延续。
第四,适应了国际收支双顺差和巨额外汇储备的现状。1999年以来,我国持续保持经常项目和资本项目的双顺差,国际收支状况良好,外汇储备的规模不断扩大。 2004年我国外汇储备更是达到6 099亿美元。国际收支的双顺差格局和不断增加的巨额外汇储备改变了中国外汇短缺的局面,为政府有条件放开个人财产的对外转移奠定了基础。
二、允许个人财产对外转移可能引发三大风险
第一,可能危及国际收支平衡。个人财产对外转移意味着以外汇形式汇出资产,它在国际收支平衡表上表现为支出。从理论上来讲,这可能会给中国的国际收支平衡带来影响,但是这种影响必须是在规模足够大的情况下才可能有意义。20亿美元资产的试探性自由兑换举动不会引发诸如国际收支逆差和助长非法资金外流等负面效应。但是,随着对外交往的扩大,越来越多的中国公民移居境外,个人对外转移资产的总量预计将不断增加,一旦增加到足够大的规模,就可能危及国际收支平衡。
第二,可能引发人民币汇率风险。从目前来看,虽然可能转移的资产总量不大,但是,如果在短时间内出现集中的对外财产转移而引起巨额外汇交易,也容易造成外汇市场上人民币汇率水平的波动,引发一定的汇率风险。
第三,可能出现非法财产通过合法渠道对外转移。允许个人财产对外转移一方面为个人合法财产对外转移提供了正常途径,有利于开正门、堵邪路,但另一方面也为一些非法的财产转移和资本外逃特别是国有资产的流失提供了合法的途径,部分外逃资本或非法财产可以通过多种形式在国内转化为合法资产,从而以移民财产转移或继承财产转移的形式合法出境。这种可能性是存在的,而且估计现实中肯定也会发生,形式很可能也会多种多样,甚至突破管理部门的想像。
三,个人财产对外转移风险的税收防范
国家税务总局和国家外汇管理局联合发布的《关于个人财产对外转移提交税收证明或者完税凭证有关问题的通知》为防范上述风险提供了一道屏障。
第一,个人财产对外转移需提交税收证明或者完税凭证,具有防止国家税收流失的作用。转移财产需要提交税收证明或完税凭证,申请人就必须如实地向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依法纳税,从而在一定程度上避免国家税收的流失,起到堵塞漏洞、增加财政收入的作用。
第二,个人财产对外转移需提交税收证明或者完税凭证,在一定程度上揭示了收入或财产交易的合法性。申请人将其拟转移财产向税务机关申请税收证明或完税凭证,等于将其财产的来源置于税务机关的监督之下,客观上表明其财产交易的合法性。毕竟,不合法的财产交易,申请人一般是不敢向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的。
第三,个人财产对外转移需提交税收证明或者完税凭证,能使财产转移有序进行,防止大起大落。提交税收证明或者完税凭证,加大了非法财产合法化的成本,有助于防止部分非法财产通过合法渠道向外转移,从而使财产转移在有序、可控的条件下进行,起到防范国际收支失衡和人民币汇率波动风险的作用。
我们在看到税收手段对上述风险的屏障作用的同时,也应该清醒地认识到,税收手段也不是万能的,它不能排除部分人以纳税为代价将非法财产合法化的可能。而且,在“合法财产”没有明确定义的情况下,合法与非法有时也需要时间检验,有些非法财产所披的合法外衣需要经过一段时间才能慢慢被剥去。同时,申请人拟转移的财产总价值在人民币15万元以下的,可不需向税务机关申请税收证明。这实际上意味着,如果可以分次向外转移财产,或者如果可以多人共同转移一笔财产,申请人就可能变相采取“蚂蚁搬家”的方式进行财产转移,以此来规避税务部门的监管。
四。加强部门协作,提高个人财产对外转移管理的有效性
为了防止非法财产的合法化,防范个人财产对外转移中可能出现的漏洞,国家外汇管理局、外交部、公安部、监察部、司法部、国家税务总局联手行动,对个人财产对外转移进行联合监管。多个部门联合监管同一事务,部门协作走出了关键的一步。
外汇管理局应继续加强与商务、外交、公安、海关、税务以及财政部、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银行等部门的协调配合,在部门之间建立起信息交流和磋商机制,通过这一机制宣传政策、加强交流、协调关系和增进理解。要尽快实现各部门之间的信息数据库联网工作,实现信息资源的共享,降低管理成本和政策协商成本,不断提高管理的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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