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保税制度更具环保效率
其一,能够源头治理。大多解决污染问题的基本思想及制度是末端治理,发达国家治理环境污染的经验表明,末端治理是费用最高、效果最差的治理方式,环保税制度则可以实现源头治理和全程控制。如尽可能地将环保税征收环节设置在造成污染的原材料、能源的生产或流转中,通过税收杠杆引导企业对生产工艺进行改进,可以大大减轻在使用环节造成的污染。
其二,所需信息量少。环保税在寻求以最低的经济成本达到总体污染的目标水平时,不需要收集关于单个污染者的详细资料。例如,对杀虫剂的使用征税,将使那些低收益的使用者继续使用杀虫剂变得无利可图。因此,他们将减少使用量。税收当局不需要知道单个杀虫剂使用者的行为反应就可达到有效的政策结果。他们所需要做的仅是征收环保税以提高杀虫剂的价格。因此,以市场工具为基础的环保税制度所需的信息量,显然少于其他制度方式。
其三,可以相机抉择。如管制方式只能是简单地要求每个经济活动主体减少等量污染,但等量污染减少并不一定是环保效率最高的方法。可能的情况是,造纸厂减少污染的成本比钢铁厂低,如果是这样的话,造纸厂对税收的反应是大幅度地减少污染,以便少缴税,而钢铁厂的反应是少减污,以免多缴税。而税收方式为经济活动主体提供了相机抉择的可能,从而有利于提高环保效率。
其四,有经济激励。环保税给经济活动主体一种减少污染的经济激励。管制等方式规定了最高污染水平,仅要求经济活动主体进行最低限度的必要的改革,符合规定即可。在减少污染总水平上税收方式同样有效,同时,税收方式给予经济活动主体一种财政上的诱因,促使他们想方设法减少污染物的排放,乃至将排污量降低到管制目标水平之下,因为更清洁的技术可以减少经济活动主体支付的税收量。
当然,环保税方式也存在对经济主体边际外部成本难以确定、税收收入刚性易使其演化为单纯的财政筹资工具等问题,必须在实践中加以注意。
至此,我们可以说:环境问题本质上是一个经济问题,环境的“共有资源”属性与人们经济活动的特点,决定了环境问题的解决有赖于国家干预,即建立环保税制度,使经济活动主体的成本和收益与社会成本和收益一致。
(作者:周俊琪 张咏梅 厦门市国税局、厦门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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