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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办代替”不是纳税服务

来源: 编辑: 2005/11/30 15:30:22 字体:
  近年来,税务系统相继开展了各种以优化纳税服务为内容的活动,一方面,营造了良好的治税环境,方便了纳税人办税;另一方面,在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引导和提高纳税人的税法遵从度,进一步改善征纳双方关系,树立税务干部执法为民、文明高效的形象等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在这里,笔者想强调的是,纳税服务固然重要,但服务也并不是无限度、无边际的,更不是对纳税人涉税事宜的全权包办代替。

  实际工作中,时常看到税务人员“越俎代庖”的现象,他们有的为纳税人代办纳税申报,有的为纳税人书写停业申请,还有的为纳税人代办减免税申报资料。这些“越权”行为常常因被冠以“为纳税人提供优质服务”的名义或受到上级的褒扬,或得到纳税人的称赞,以致纳税服务朝着“走偏”的方向越走越远,这一现象应当引起各级税务部门的高度重视。

  应该说,纳税服务作为综合性和管理型的税收征管工作,是税务机关根据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纳税人依法履行纳税义务和行使权益的过程中,按照纳税人自觉、主动、及时、完整的办理各项纳税手续的合法合理期望,为纳税人提供规范、全面、便捷、经济的各项服务措施的总称。

  无论是纳税服务的内涵,还是征纳双方权利与义务的界定,申报纳税、停业申请、减免税申请这些应由纳税人自己履行的职责,均不应由税务人员“越俎代庖”。税务人员越权为纳税人代办涉税事宜,其实质并非是为纳税人提供了纳税服务,而是混淆了征纳双方的权利、义务界限,使-纳税人对税收政策的领会、应用产生误差。长此以往,势必会造成纳税人对自己的权责不明,法制观念和守法意识淡化,进而影响正常的征纳关系,甚至危及税务行政执法行为的进一步规范。

  因此,税务部门和税务干部必须正确领会纳税服务的内涵,坚持纳税服务的基本原则,建立严密的纳税服务体系,按照税收政策法规的标准,依法办事,不徇私情,按程序办事,提高办税透明度,在法定的范围内为纳税人提供优质的纳税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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