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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达国家促进农民增收的公共财政措施及启示

来源: 编辑: 2005/09/20 11:11:24 字体:

  一、发达国家促进农民增收的公共财政措施

  发达国家农业支持政策体系的主要目标是:稳定农产品价格,实现供需平衡,增加农民收入,缩小农村和城市的区域差距。其中,增加农民收入是其核心目标之一。

  (一)对农业的收入补贴制度

  1.对农民的直接补贴。农业补贴,按农民的收益方式,可以分为直接补贴和间接补贴。近年来,欧美等发达国家通过制定新的农业法案,不断扩大直接补贴的范围,加大补贴力度。对农民实施直接补贴,已经成为发达国家最重要的农业政策之一。

  美国2002年5月出台了《农业安全与农村投资法案》,扩大了直接补贴的范围,提高了大宗农产品的补贴率,直接补贴的数量大幅度上升,农民的受益程度不断提高。据美国农业部测算,按照新农业法的规定,2002—2011年的10年间,政府补贴农业的资金为1900亿美元,比1995年农业法增加约850亿美元。从具体操作上看,美国的直接补贴相当简单,在核实基期产量之后,按照联邦政府确定的单位标准,直接支付给农民。

  欧盟对农民的直接补贴,是其共同农业政策的重要内容。根据英国海外开发署的报告,2000年,欧盟对农民的直接补贴是255亿欧元,约占总支出的65%。与以往的农业补贴相比,欧盟促进农民增收的政策目标,不再通过支持价格等间接补贴方式实现,而是通过直接的收入转移机制来实现。其主要的做法是,基于耕地面积或基于牲畜头数来实施补贴。从操作上看,欧盟的直接补贴政策,目前尚未与生产完全脱钩,农民每年都要将种植情况向政府申报,政府还要核实,操作成本较高。

  2.对农业的间接补贴。发达国家为了稳定农业生产者的收入水平,鼓励其生产积极性,大都制定了农产品价格保护制度,当农产品市场价格低于政府规定的保护价格时,政府就按保护价格收购农产品,或直接向农业生产者支付差价补贴。另外,发达国家普遍存在国内农产品生产过剩的问题,因此,对出口农产品给予大量的价格补贴,其补贴额一般为出口价格与国内保护价格之间的差价。

  3.其他的收入补贴措施。发达国家对农民的收入补贴措施,还包括生产费用补贴、信贷补贴、投资补贴、灾害补贴、休耕补贴等。

  (二)对农业及相关行业的税收优惠

  发达国家涉农税制与我国农业税制比较,有两个不同。一是不对农业另设税种,而是将主体税种延伸到农业。二是在城乡统一税制的前提下,对农业及相关行业制定了特殊的税收优惠政策,以减轻农民负担,促进农民增收。

  这些农业税收优惠政策主要包括:农业适用较低税率,甚至零税率;税收减免或延缓纳税;计税或纳税方法给予农业生产者更多选择权或便利。

  在所得税方面,发达国家对农业收入或所得做各种额外的扣除,实行优惠税率或特别结算方法以及税收减免等措施。例如,美国联邦税法规定,农业中的资本支出可在付款当年的收入中一次冲销;允许农场主按3年净收入的平均数申报个人所得税。

  在财产税方面,发达国家普遍对农业用地和非农业用地进行区分,并对农业用地及其他不动产实施税收优惠。例如,加拿大安大略省对符合规定的“农场财产”,按财产税率的25%课税。

  (三)为农业和农村地区提供完善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

  发达国家还采取政府直接投资的方式,为农业和农村地区提供完善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通过生产生活条件的改善和农业劳动生产率的提高,增加农民收入。例如,日本在战后的农业开发中,采取了水改旱、土地平整、修建农村道路、水田排灌化等一系列措施,改善生产环境、降低农业生产成本,稳定国内农业生产,保证农民收入的稳定增长。

  发达国家普遍重视农业科技研究和推广服务,建立了完善的农业教育和信息网络。发达国家对农业科技教育的投入,使农业技术进步贡献率由战后初期的20—30%迅速提高到60—80%。农业科技成果的推广极大地提高了劳动生产率,在农业种植面积逐年减少的情况下,保证了农产品产量的稳定和农民收入的增加。

  (四)对落后地区的农业开发

  发达国家采取了一系列有针对性的区域补贴政策,支持落后地区的农业开发。例如,日本2000年出台的《针对山区、半山区等的直接支付制度》,对这些地区的农户进行直接收入补贴,补贴的标准是山区、半山区与平原地区生产成本差别的80%,每个农户每年可享受的补贴上限为100万日元;全国补贴规模为每年700亿日元,补贴面积大约为90万公顷,相当于平均每公顷补贴7.8万日元。又如,德国政府设立了专项财政资金,帮助落后地区调整农业结构,全面更新农业机械,加快农村城镇建设。

  发达国家采用政府补贴等公共财政措施,使不同地区农民的收入大体持平,有效地保护了地区间农业生产的持续和均衡发展。

  (五)发展非农产业,增加农民收入

  随着国际农产品贸易的竞争加剧,农产品价格不断下降,为扭转农民收入下降的困境,发达国家政府致力于发展非农产业。例如,日本在20世纪80年代末期开展了“一村一品”运动,并大力发展农产品加工和流通业,增加农村地区就业机会。到目前已创出了北海道的“十胜葡萄酒”、秋田县的“田园火腿”、长野县的 “信州黄酱”等品牌。通过大力发展非农产业,1994年日本农户平均收入为909.1万日元,其中,农业收入仅占17.5%,非农收入占60.5%,其他占22%;以非农收入为主的“第二兼业农户”达70%。

  (六)促进农业保险与农村合作组织的发展

  为了保障农民收入的稳定,发达国家在对农业灾害进行财政补贴的同时,积极发展农业保险。例如,美国政府在上世纪30年代成立了联邦农作物保险公司,投入5亿美元股本金,并支付一切经营管理费用,对其资本、存款、收入和财产免征一切税收。除了政府的农作物保险公司外,1980年后,美国政府对其他私营保险公司经营农作物和农场建筑、机械设备保险业务,也给予保险费补贴。目前,美国有一半以上的耕地实行了农作业灾害保险。

  为了促进农业生产的发展,加速农业现代化进程,充分保护农民的利益,发达国家通过一系列措施,扶持为农民服务的各种农村合作组织。如给予办社投资津贴、提供优厚的纳税待遇及信贷补贴等。

  二、发达国家促进农民增收的公共财政措施的演变

  发达国家对农业的支持政策,在促进了本国农业发展的同时,也造成了严重的农产品过剩和愈演愈烈的国际贸易争端,并加重了各国的财政负担。世贸组织的农业协定,对各国的农业补贴政策进行了限制,由于协定的制约和各国对农业政策认识的深化,发达国家促进农民增收的公共财政措施,也在不断发展演变。

  世贸组织农业协定,将那些对生产和贸易产生扭曲作用的政策,称为“黄箱”政策措施,要求成员方必须进行削减。“黄箱”政策措施主要包括:价格补贴,营销贷款,面积补贴,牲畜数量补贴,种子、肥料、灌溉等投入补贴,以及部分有补贴的贷款项目。对生产和贸易不产生扭曲作用,因而不受协定约束的补贴,称为“绿箱”政策,主要包括政府对农业的公共服务(如科研与技术推广)、粮食储备补贴、结构调整补贴、区域发展补贴、环境保护补贴以及与生产脱钩的收入补贴等。

  在世贸组织农业协定的约束下,发达国家促进农民增收的公共财政措施,逐渐由“黄箱”政策转向“绿箱”政策。在大量削减对农产品的价格支持,缩小国内价格与国际贸易价格差距的同时,加大了对农民直接补贴的范围和力度,增加了环境保护、结构调整和区域发展的补贴支出。

  三、对我国的启示及建议

  我国是一个农业人口众多的发展中大国,基本国情与发达国家存在着较大差异。但是,在促进农民增收、提高农业竞争力和保持区域协调发展方面,我们与发达国家面临着相似的问题。

  (一)对农民的直接补贴是促进农民增收的主要方式

  发达国家长期的政策实践表明,以价格支持为主的间接补贴措施,效率比较低。在保障农民收入方面,政府拿出了很多钱,只有一小部分真正能够流到农民手中,大部分都在中间环节流失了。据经合组织测算,发达国家价格政策的补贴效率,仅仅为25%。相对于间接补贴,直接补贴措施不需要借助产品和市场流通过程,直接发给农民,对促进农民增收的效果十分明显。目前,发达国家的农业补贴方式,已经从间接补贴为主转向直接补贴为主。从发达国家的经验与世贸组织的约束出发,我国应当建立以直接补贴为主,对重要农产品价格支持为辅的补贴政策体系。

  (二)统一城乡税制,减轻农民负担

  我们推行农村税费改革以及逐步取消农业税的措施,对减轻农民负担、促进农民增收,起到了很好的效果。但目前即使不考虑收费的因素,农民的税收负担也高于城镇工商业者的税负水平。以流转税为例,根据测算,农民销售农产品的税负水平为25.56%,高于一般货物增值税标准税率17%达8.56个百分点。我们应当在逐步统一城乡税制的前提下,进一步对农业和农民实施税收优惠。

  (三)加大对农业和农村地区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的投入,改善农民生产生活条件,提高农业的劳动生产率

  目前,发达国家已基本实现了教育、医疗、养老等基础公共服务的城乡一体化,其公共支出的重点,放在农业基础设施和农业科技推广方面。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在这两个方面均有较大差距。在当前条件下,我们不仅应当重视农业基础设施的改善和农业科技的推广,更应当把农村地区义务教育和基本医疗的发展,作为改善农民生活条件、减轻农民负担的重要政策措施。

  (四)建立针对落后地区的农业补贴政策体系

  目前,我国对贫困地区的财政补贴方式需要做出重大调整,应当借鉴发达国家对落后地区农民直接补贴的经验,根据农业生产成本差距和农田面积确定补贴额度,并将补贴直接支付给农民,提高扶贫资金的使用效率。

  (五)大力发展非农产业,促进农民增收

  就我国而言,农村劳动力向城市的转移,鼓励农村地区发展以农产品加工业为主的非农产业,对于农民增收具有同等重要的意义。国家应当采取相应措施,支持农产品的深加工,扶持名优农产品的生产和市场推广,以此扩大农民就业,增加农民收入。

  (六)鼓励农业保险和农业合作组织的发展

  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农业保险和农村合作组织的发展相对滞后。可以考虑借鉴美国的经验,成立政策性的农业保险机构,并对商业保险机构的农业保险业务,进行一定程度的财政补贴。另外,应当采取税收优惠、财政贴息等手段,鼓励各种形式农村合作组织的发展,增强农民应对市场风险的能力,稳定和增加农民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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