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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的伦理色彩

来源: 《涉外税务》·陶一桃 编辑: 2001/12/16 14:59:59  字体:

  赋税应该体现并遵循公正的原则,但如何才算公平、公正是最令经济学家伤脑筋的问题。由于税收主要用于公共事业,所以有人提出,不同的人应该根据他们从公共活动中所得到的“利益”大小而上税,这就是税收的“利益原理”。赞同这一原理的人认为,正如人们根据自己消费私有面包的大小而支付不同的个人收入一样,把个人的税款同他对公园、公路的使用联系起来没有什么不合理的。然而,这既合理又不合理。如果遵循上述“利益原理”,那么收入在赋税体系之外的家庭和个人,恐怕就无权享用公共物品了;如果要做到人人平等地享用公共物品,那么一切收入水平的人就都必须“公平”地纳税。如是,富人和穷人岂不会由于一样使用公共物品而一样纳税了吗?这在事实上又违背了公平的原则,另一种赋税原理被大多数人所认同:人们支付税款的数量应该同他们的收入,财富或“支付能力”联系起来。换句话说,赋税的安排应该有助于社会认为是公平合理的,受市场决定的分配制度的完善。根据“支付能力原理”,收入及财产状况基本相同的人,应该缴纳相同的税款,不相同的人就被认为应缴纳不同的税款。于是富人比穷人具有较大的付税能力是一回事,而富人能否比穷人从赋税中得到更大好处则是另一回事。

  事实上,一般的抽象的赋税原理是无法解决税收中的社会伦理和政治问题的。比如在不相同的人应缴纳不相同的税款的原则下,不相同的人应在多大程度上加以不同的对待,具体说,累进税率多少是合理的,以及一个社会怎样为“公平”下定义,这些问题的回答和解决,永远不仅只是技术问题,而是棘手的哲学和社会伦理学的问题。其解决的方法和判断的标准一方面受社会普遍富裕程度的影响,另一方面还要符合这个民族所普遍接受的伦理观念,并体现政府的文明程度、道德水平和政策倾向。

  根据税收对不同收入所征收的比例,赋税被分为“累进的”和“累退的”。目前大多数国家实行的是分级所得税。收入为5万元的家庭应付的税收要比收入为2万元家庭要多;高收入的家庭不仅要缴纳较多的所得税,而且它事实上缴纳税款在收入中所占比例也较高,而且是累进的。“累进的”赋税不同于严格的“固定比例”的赋税,更不同于“累退的”赋税。固定比例的赋税,规定每个纳税人都按照其收入的同一比例来付税:“累退的”赋税使低收入的家庭比高收入的家庭以其收入的较大比例来付税。所以从理论上说,赋税被称为固定比例的、累进的或累退的,取决于它从高收入者那里征收的收入比例是等于、大于或小于从低收入者那里征收的收入比例。如果随着收入的增加征税的比例越大,则赋税是累进的;如果税收是收入中的固定比例,赋税便是固定比例的;如果税收使低收入家庭比高收入家庭承受更大的负担,那么赋税就是累退的。所得税是累进的,而大多数的销售税则是累退的。因为同富人相比,穷人要把收入中的更大部分用于消费(销售税正是在消费上征收的)。按照遗产的固定比例征收的赋税是累进的,因为平均说来,收入多两倍的人所遗留的财产要多于2倍,所得税和遗产税与馈赠税,更多地是向富人累进征收的赋税。为个人医疗保险和老年退休金而对雇主雇员同样征收的“薪工税”具有眼前“累退”而未来“累进”的性质。薪工税免除了财产收入,并具有收入的上限。随着个人收入的增加所得税是“累进的”,但并不意味着用于退休和医疗保险的“薪工税”也是“累进的”。相反,收入低的人比收入高的人未来更缺乏保障。“薪工税”是专门用于未来利益的,因此,它既是养老金的“价格”又是收入的赋税。当我们把社会保险制度作为一个整体来考虑时,它既包括赋税又包括利益,而且该制度是相当累进的。未来获得利益的累进程度远远超过了赋税本身的累退程度。

  除了累进的程度外,赋税还可以分为直接税与间接税。间接税通常被定义为向物品和劳务所征收入的税,从而对人们仅有间接的影响。如货物税或销售税;烟草税或汽油税;进口关税;以及财产税。直接税是向百姓直接征收的,直接税最常见且典型的例子就是所得税。除此之外社会保险或其它薪工税,遗产与馈赠税,公司所得税也被视为直接税。一般而言,直接税往往是累进的,因为它是以分级的方法向个人所得征收的;而间接税往往是累退的,因为它是对消费征收的,消费则是收入中下降的部分;而且间接税相对过分地打击了烟与酒,这又使穷人比富人拿出收入中更大的比例部分。

  税收蕴含着伦理精神,并具有浓重的“感情”色彩。现代赋税制度就具有照顾较穷的人,“打击”富有的人,从而提高社会总体福利水平的功能。因为用于贫穷家庭教育的费用,可能是富裕阶层用来购买第二辆汽车或别墅的1.5元或1.8来提供的。累进的个人所得税具有从富人到穷人的收入再分配的倾向。

  目前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实质上是对个人可支配收入的征税。因为个人可支配收入一般分为个人银行存款和用于个人及家庭消费开支两个部分。被储蓄的部分,就是可支配收入中未被即期消费掉的部分,它是个人可支配收入中与消费开支此消彼长的一个重要变量,并随着可支配收入的增长而以更大的比例增长。然而个人可支配收入又是税后收入,即个人收入减去所得税后的所得。因此,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所得税,是对税后收入的再次征税,更确切地说,是对税后收入增值能力的征税,这无疑是限制高收入阶层的金融资本收入,防止“马太效应”——富者越富,穷者越穷——的蔓延和扩大。

  如果减少收入不公在道德上是好的,那么它就值得一个社会付出一些代价。能否兼顾公平与效率,则是另一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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