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宏观税负水平适度
国税总局首次回应福布斯中国内地税负指数第二说美国财经杂志《福布斯》发表的2005 年度的全球雇主与雇员的综合税务负担调查报告曾称,2005年在全球52个国家及地区中,中国内地的“税负指数”位居第二。该调查一经发布,曾引起国内的轩然大波。今天,国家税务总局网站刊登了题为《目前我国宏观税负水平是适度的》的长篇文章,首次对福布斯的调查结果做出了官方的正式回应。
文章指出,《福布斯》税负指数计算存在一定的不科学性。
其理由主要有三点:一是用最高法定税率直接作为税负指数的计算依据。《福布斯》税负指数中,个人所得税是按最高档税率45%计算,占总指数的四分之一强。显然,将比重如此微小的
个人所得税项目直接扩大,把只有极少数人适用的税率作为普遍适用的税率,这是不科学的,而只有当适用最高税率的比例较大时才是合理的。税负指数必须具有税收负担的内涵才有意义。
二是不考虑税基比重和税制结构,将不同税种的法定税率做简单加总。总体税负应是各主体税种税负的加权平均水平,不考虑税基结构而直接简单加总法定税率,在一国经济结构变动较大时,将影响计算结果的可靠性。同时,不同税种在税收收入中所占比重也影响着总体税负的形成。占我国税收收入比重7%左右的个人所得税的法定税率与占税收收入近半的增值税的法定税率直接加总,同样会影响结果的可靠性。
三是不考虑减免政策和征管因素。我国税法中减免税政策规定条款多,范围宽,数额大,会在一定程度上降低宏观税负的理论水平。法定税率与实际税负之间征管因素有很大的作用空间,二者不能等而视之。
该文同时指出,我国社会生产力正处于快速发展时期,近年来我国已经出现了宏观税负连续提高的趋势,这个趋势还将持续下去。总体看,我国宏观税负与国际水平相比并不高。
文章分析说,分析宏观税负必须要澄清的三大概念。第一,必须区别税费差异。在分析宏观税负时,也有将税收与各类非税收入,特别是各级政府的各类收费加总,作为政府收入计算GDP的负担率,并称为“税收负担”的。这种分析用来研究我国独特的财税现象,可以全面反映企业和国民经济的负担,有助于深化对宏观税负的认识,但不能用作国际比较,也不宜作为判断“税收负担”高低的依据,特别是不能把用这样宽泛口径的政府收入计算的经济负担直接等同于税收负担或宏观税负。宏观税负的高低只能用严格定义的税收收入作为分析的对象。
第二,必须区别平均税负与边际税负的差异。宏观税负就是平均税负,反映的是每单位的税基所承担的税收负担。边际税负是税收增量占GDP增量的百分比。边际税负是经济学中边际分析在研究税负问题上的应用,仅从计算结果看它表明在GDP增量中税收参与分配的程度,但其实际意义却大打折扣。因为实际上税收来自税基,是每一单位的税收平摊在每一单位的税基上,也就是所有的税基负担了所有的税收,而不是税基的增量负担了税收的增量,用边际税负高说明宏观税负过高过重是不可靠的。
第三,必须区别法定税率与实际税负的不同。
“从宏观税负变动的成因看,近年来我国宏观税负的提高主要是经济发展、结构优化和征管水平提高的反映。目前的宏观税负水平与我国生产力发展阶段和现阶段的税收征收管理水平是相适应的,与现行税制形成的理论税负以及政府财政资金需求程度也是相适应的。因此判断,目前我国宏观税负水平是适度的。”文章最后指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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