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交叉比对方式应调整
这种交叉比对方式存在的弊端有:1.购货方纳税人购货取得增值税进项税金后,不认证、不抵扣、销货时不走销售账,进而达到偷税目的。由于纳税人所购货物的销货方销项存根联数据在上级税务机关,购货方纳税人的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很难发现其偷税行为。
2.上级税务机关对不认证、不比对的销项存根联数据很难处理,将越积越多,造成一些非常有价值的数据不能有效利用。
增值税的交叉比对方式应调整为:将销货方销项存根联数据逐级上报至省局、国家税务总局;省局、总局将收到的销项存根联数据按购货方纳税人所在地进行分发,在下级税务机关(省局或市局)形成一个全国各地开给本辖区纳税人的销货方销项存根联数据库,并在此基础进行如下操作。
1.在购货方增值税进项税金抵扣时,税务机关在数据库进行实时比对后,再通过税控系统将有关数据转入征管系统纳税人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中。
2.对超过一定期限未认证抵扣的销货方销项存根联数据,税务机关可转入稽查或稽核系统进行核查处理,再从销货方销项存根联数据库中转出,杜绝取得增值税进项税金不认证、不抵扣、销货时不走销售账进行偷税的行为,达到以进控销的目的。
3.如果将销货方纳税人开出的全部销项存根联数据(专用和普通发票)按上述方式操作,可基本掌握小规模纳税人的进货情况,对小规模纳税人的纳税情况进行监控,有针对性开展纳税评估或税款征收。
用上述方式操作,可迫使销货方纳税人及时向税务机关报税,还可使上级税务局的销货方销项存根联数据库逐月清空,减少上级税务局的工作量。基层税务机关可以充分利用纳税人的销货方销项存根联数据库,开展纳税检查、纳税评估和税款征收。
上一篇:揭秘汽车经销商偷漏税路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