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发放含税奖金划算
假设某企业为每个员工发放不含税全年一次性奖金5700元,5700÷12< 500,适用税率为5%,速算扣除数为0,还原成含税的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5700÷(1-5%)=6000元,6000÷12=500(元),适用税率仍为5%,速算扣除数仍为0,应纳税额为6000×5%=300(元)。
表面上看起来,企业发放不含税奖金与发放含税奖金没什么区别,应缴个人所得税都是300元,员工个人税后收入都为5700元。企业都支付6000元(不含税奖金5700元+个人所得税300元),但实际上还有区别。根据国税函〔2005〕715号文件规定,企业为个人支付的个人所得税款,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假设该企业实行的是效益工资、薪金制,根据《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规定》(财税字〔1994〕9号)第五条第(一)项规定:“经有关部门批准实行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办法的企业,其工资发放在工资总额增长幅度低于经济效益的增长幅度,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幅度低于劳动生产率增长幅度以内的,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则发放不含税奖金只能税前扣除5700元,而发放含税奖金却可以扣除6000元,税前利润相差300/人。假设其适用企业所得税税率33%,则多纳企业所得税300×33% =99/人。如果该企业员工为100人,则企业多缴纳企业所得税9900元。
以上假设条件不变,再考虑一下还原为含税奖金收入过程中出现适用税率变化的情况。设该企业为每个员工发放不含税全年一次性奖金5757元,5757÷12<500,适用税率为5%,速算扣除数为 0,还原成含税的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5757÷(1-5%)=6060(元),500<(6060÷12)<2000,适用税率为10%,速算扣除数为25,应纳税额为6060×10%-25=581(元)。
如果企业发放含税奖金6338元(5757+581),则应纳个人所得税6338×10%-25=608.8(元),员工税后收益为6338-608.8=5729.2(元),低于5757元。
是不是可以由此推断:在还原为含税奖金过程中出现适用税率变化的情况下,发放不含税奖金划算呢?其实不然。企业还多缴企业所得税608.8×33%= 200.9(/人)。如果企业发放含税奖金6538.9元(5757+581+200.9),则应纳个人所得税6538.9×10%-25= 628.89(元),员工税后收益为6538.9-628.89=5910.01(元)>5757(元),仍是发放含税奖金划算。
这里只是比较发放全年一次奖金含税与否两种方式的区别。实际上,在接近税率临界点时,企业的筹划通常为避开高税率。如上例,企业可以发放含税全年一次性奖金6000元,另外538.9元作为月奖发放,可以大大减轻税负,使员工获取更多税后收入。
总而言之,发放奖金以含税奖金为好。企业发放不含税奖金,为员工支付个人所得税,不仅不利于培养员工的纳税意识,税后收益也不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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