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用钢材”税收政策取消的分析
“加工出口专用钢材”政策前身为钢材“以产顶进”政策。1998年,在我国加工贸易发展中,出现了国内外企业不平等竞争问题。当时,加工贸易企业多采用来料、进料加工方式使用进口钢材,因为加工贸易核销后是相当于免进口关税和免进口环节增值税的。而国产钢材要进入加工贸易市场却要缴纳17%的增值税。为了鼓励加工贸易企业使用国产钢材,解决与进口钢材在税收政策上的不平等问题,国家有关部门专门制定了钢材“以产顶进”政策。政策规定,经过批准的列名钢铁企业,以不含税价格销售给加工出口企业用于加工生产出口产品的“加工出口专用钢材”,实行全额退17%的增值税,后改为免、抵税。
2002 年,为适应WTO的要求,“以产顶进”政策更名为“加工出口专用钢材”政策。“加工出口专用钢材”政策的实施,有效地提高了国产钢材的市场份额,提升了中国钢铁产品的国际竞争力,大大提高了企业的经济效益。政策实行的6年中,国产钢材进入加工贸易市场顶替进口钢材3000余万吨,其中完成“加工出口专用钢材”指标2000多万吨,为国家节约了大量的外汇。
那么,执行了6年之久的“加工出口专用钢材”政策缘何突然谢幕?带着疑问,记者采访了国家税务总局有关人士。
这位人士表示,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以及工业化步伐的加快,国内的环境压力、能源和自然资源短缺的矛盾越来越突出。钢材是高耗能、高污染、资源性的产品,目前,国家是不鼓励这类产品出口的。因为出口钢材等于出口了国内的资源,还加剧了煤、电等能源的紧缺,不符合国家整体的经济利益。而“加工出口专用钢材”政策从实质上说是一项鼓励钢材出口的政策,所以,取消这项政策是顺理成章的事情。
其实,近几个月,国家对钢铁行业的调控政策频频出台。 4月1日,钢坯等钢铁初级产品的出口退税政策被取消。5月1日起,20类钢材的出口退税率从13%下调为11%.4月29日,商务部、海关总署又发出公告,从5月19日起,国家将铁矿石、生铁、废钢、钢坯、钢锭等产品列入加工贸易禁止类商品目录。此前已经商务部门审批并已在海关备案的上述商品的加工贸易业务,其进口料件以及出口制成品准予按现行加工贸易政策执行到2005年7月31日;自2005年8月1日起,其进口料件和出口制成品均按一般贸易管理,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办理纳税手续。
国家税务总局有关人士称,“加工出口专用钢材”政策的取消,可以说是这些政策的一个延续,体现了国家的政策导向,反映出国家不鼓励钢铁产业通过简单的出口数量增长来开拓国际市场。
“限制高能耗、高污染和资源性产品出口是大势所趋。今后,国家对钢铁出口的优惠政策会越来越少,直至全面取消。”冶金工业规划研究院高级工程师王丽娟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说。她同时表示,“加工出口专用钢材”政策虽然从形式上看并不明显违反WTO的规则,但实际上这是一项进口替代政策,属于法规“灰色区域”,这一政策的取消应该是大势所趋。
近年来,我国钢铁行业取得了长足的发展。王丽娟认为,目前我国的钢铁企业基本具备了参与国际竞争的能力,而“加工出口专用钢材”政策只涉及40家企业,去年“专用钢材”总量也只有560多万吨。因此,国家这一优惠政策的取消不会对钢铁行业造成太大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