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行申报纳税”莫要矫枉过正
在通常情况下,靠提高个人所得税起征点、对高收入者征收适当的税收,能够起到“劫富济贫”的效果,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维护社会公平、平等及公正。从这个角度来说,我们修改审议《个人所得税法》是非常必要和适时的。可是,对草案改动要求高收入者自行申报纳税,笔者却不敢苟同,因为这样的措施对人性好歹的确立存在着误差,注定其在操作上容易出现“执行难”的困境。
其实,在技术操作上的难题没有解决,“自行申报纳税”也不啻为一种空谈。因为目前国内个人收入的结帐方式多是现金形式,而非通过银行帐户来操作,监控上的问题造成税务部门很难获悉个人收入的多寡。正如北京市地税局一负责人讲的,“二手房转让所获得的差价应当按照财产转让所得征收20%的个人所得税,这一规定自个税法出台后就一直存在,却由于没有人申报纳税,税务部门没有征到一笔税款”(6 月20日《华夏时报》)。
英国著名哲学家大卫。休谟有句名言:“在设计任何政府体制和确定该体制中的若干制约、监控机构时,必须把每个公民都设想为无赖之徒,并设想他的一切作为都是为了谋求私利,别无其他目标”。换句话说,在制度的设计和确定过程中,理应将每个公民放在非道德高尚的地位,都被视为无赖(或恶棍),才能约束得了所有的人都按章办事。
然而,“自行申报纳税”的条款本质上已将高收入者纳入到道德较高的群体中,要他们主动申报纳税,想着依靠道德发力来实现法规的初衷,这已违背了法治精神的导向。那么,道德的软力量固然能够起到一定的作用,在现实中相对硬性法规的约束力来说,其作用仍是逊色的。
另外,对“不自行申报个税”处罚的规定在逻辑上非常荒谬。可以想象,若按照这样的逻辑,我们都有理由在各项法规中规定,“凡是违反法律者,都必须投案自首,否则将会受到法律的处罚”,然而,前面怎样发现违法行为的方式都没有,却在谈哪门子的让违法者遭到法律的处罚,真让人不禁哑然失笑。
我以为,“自行申报纳税”的措施,无论在设计上还是在可操作上,都存在着不容回避的难题,同时因其申报标准上并未作规定,这就存在着很大的弹性空间,容易酿成新的不公平,对法规的稳定性将构成不必要的威胁……种种迹象表明,“自行申报纳税”不应当作为一项科学的条款增补进个人所得税法,而应代之以约束、激励高收入者按章纳税的措施,否则就很可能会出现矫枉过正、适得其反的现象,毕竟“凡事预则立,不预则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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