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开具还应规范
我分局所辖邳州市赵墩良友加油站,是一个乡间小加油站,上个月被“成品油零售单位增值税以进控销管理系统”清分出一张由枣庄石油分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货款 126538.46元,税款21511.54元。我们对该站进行了纳税评估。该站负责人一口咬定绝对没有进过这批货,并说这是石油公司内部人员倒卖石油盗用他们企业的户头开具专用发票。此案有两种可能:一是良友加油站购油不入账,销售也不入账,造成偷税,二是枣庄石油分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这两种行为都超出了我分局的管辖范围,所以我们将此案移交稽查局处理。目前尚未收到稽查局的反馈信息。
为了不再出现类似事情,为了不再给稽查部门制造不必要的且又是很棘手的麻烦,笔者建议在全国范围内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开具作进一步的规范:开具任何一份专用发票必须要有购货方的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并由企业在复印件上签署“与原件相符”等字样并盖章,销货方开票后将复印件附在专用发票记账联的后面,否则视同未按规定开具专用发票。这种做法适用于购货方与销货方直接接触的销售方式。对于采用其他方式比如电话订货等,可以由购货方在复印件上同时注明“此复印件(传真件)只适用于××企业 ××时间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一份”,并注明货物名称、金额、税额等。将签字盖章后的复印件传真给销货方,以此作为开具专用发票的凭据并附在记账联后面。如果不这样规定的话,将给税务人员带来不必要的麻烦,给有的企业造成损失:如石油公司为了将其零售而没有开具发票的部分开票入账,随便找一个企业的户头开了一份专用发票,“成品油零售单位增值税以进控销管理系统”清分出来以后,税务人员便要进行评估,但是对于这种石油公司说我的油就是卖给你了而加油站说我根本就没有进过这批货的情况,白白增加税务人员的工作量而不一定能查出事实真相,也许最后只能由零售加油站来承担这个责任了(国家制定 “以进控销系统”的目的就是要加强零售加油站的管理,防止其账外经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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