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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涉外税收政策的调整取向

来源: 中国税务报 编辑: 2002/05/30 00:00:00  字体:

  涉外税收政策是建立涉外税收制度的原则和指导思想,体现了一个国家在一定的历史时期,以及不同经济发展阶段的对外经济政策。将国民待遇原则引入外商投资税收领域,对涉外税收政策有选择地进行调整,在不削弱外商投资积极性的前提下,改善投资环境,引导投资方向,实现税负公平、公开,是我国现阶段调整涉外税收政策的取向。

  调整和完善我国涉外税收政策,必须强调从我国经济发展水平和战略出发,并且依据国际通行的税收制度和规则进行,其焦点是如何对待和处理现行涉外税收政策中的优惠问题,要坚持两条原则,即公平税负,统一税制,实现国民待遇原则;循序渐进、平稳过渡原则。

  将国民待遇原则引入外商投资税收领域,改善投资环境,引导投资方向,实现税负公平,是调整涉外税收政策的最终目标,但因此全盘否定涉外税收优惠,立即全面推行平等的涉外税收政策显然是不理性的。对于我国来讲,投资是我国经济增长的主要推动力,外资又是弥补国内建设资金不足的重要来源,因此利用好外资对保证国民经济持续稳定增长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所以现阶段对涉外税收政策的调整应从调整优惠目标和手段着手,逐步地缩小税收优惠程度。

  一是建立统一完善的企业所得税制度。建立统一完善的企业所得税制度面临的主要问题,一是外资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了大量的税收优惠,解决这一问题,可以逐步取消内外资企业和不同经济区域的所得税差别政策,统一内外资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缩小税收优惠范围;二是内外资企业税率还有差异,解决这一问题,应根据企业的实际负担能力,参照国际惯例尤其是周边国家的税负水平,制定合理的标准。目前我国企业所得税的实际税负水平内资企业是21%,外资企业是8%,为了适应经济的国际化趋势与我国改革开放的进一步深入,应将二者逐步统一并趋向国际标准,即11%的水平,在此基础上逐步统一其他一些小税种如房地产税、城市维护建设税等,使内外资企业拥有完全平等的竞争地位。

  二是选择具有适度差异性的涉外税收优惠,将现行全面优惠型的区域性、多层次优惠政策转变为“以产业、技术优惠为主,有条件区域优惠为辅”的产业与区域相结合的政策目标上来。首先,增加税收优惠手段的多样性,提高其可选择性。税收优惠手段按照作用机理的不同,可以分为直接税收优惠手段和间接优惠手段。针对我国外商直接投资来源广泛、投资领域多样化的特点,除了继续保留现行的直接优惠性质的税收措施外,还应根据具体情况,适时提供有关加速折旧、投资税收抵免等间接性的税收优惠措施,以增加税收政策手段的多样性,扩大外商投资者的税收优惠的选择空间。其次,增强涉外税收优惠政策手段对税收优惠政策目标的适应性,相应强化其导向性作用。根据目前我国地区发展战略和产业战略,应区别不同的地区、产业技术分别提供不同的税收政策手段,具体而言,尚处开发初期急需资金的中西部地区,在税收政策手段的提供上应采取直接性和间接性税收优惠措施并举的做法,并以直接性的税收优惠为主,以扩大外商投资空间;对于已转向成熟期的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可停止或适当降低直接税收优惠手段的使用,以限制劳动密集型企业的发展;对于属于我国产业政策鼓励范围的资本和技术密集型企业,可以间接性的税收优惠政策为主,提高其优惠力度。

  三是争取与资本输出国政府签订税收饶让协议,使税收优惠能真正落到外国投资者身上。国际投资遇到的最大问题之一即国际双重征税问题,国际双重征税的存在,抵消了东道国鼓励外商投资的税收优惠的效果,造成税收的国际转移,而实际上涉外税收优惠鼓励的对象应该是跨国投资者。近20年来,我国颁布的涉外税收法律法规中,关于税收优惠的规定主要表现为减免税措施,其鼓励作用发挥如何,取决于资本输出国是否实行税收饶让。如果资本输出国不实行税收饶让,我国对纳税人减免的税收就会直接变为资本输出国税收的增加,纳税人并未直接受益。为改变这种状况,一方面,我国应当尽量减少使用减免税的优惠措施,重视对加速折旧、亏损结转、投资抵免、纳税扣除等不受国际税法因素制约形式的适用,使跨国纳税人直接受益;另一方面,我国在对外税收协定谈判中应力争订立税收饶让条款。只有在我国政府和外国投资者的居住国政府(或国籍国政府)签订税收饶让协议之后,涉外税收优惠才可能全部落到外国投资者身上,从而使实施税收优惠的政策目标得到充分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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