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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正确核定社保基金应征基数

来源: 编辑: 2002/12/31 11:06:17 字体:
  一要剔除应由财政负担的隐性债务类欠费。以养老保险基金为例,劳动者在进行工资分配前已进行包括养老保险费用的六项扣除。但是,被扣除的养老保险费用并没有以养老基金的形式积累。随着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一批生产设备残旧、技术落后、职工队伍严重老化的国有企业,纷纷改制、停产或半停产,其职工的基本生活费尚无保障,根本无法筹集基金。因此,对此类国有企业,应由有关单位认定,不列入基数范畴,待资产变现后,按实际入库数追加当期基数。

  二要清理“三无”企业。一些一无资产、二无生产经营、三无工资分配的“三无”企业早已关闭停产,名存实亡,但又无法按市场规律进入破产程序,所欠社保费长期挂账,无法追缴,理应排除在基数之外。劳动社保部门和地税部门要加强配合,定期清理核对。

  三要确定建立基准数据库。参保单位应确定一个统计日期,分户核定其在职职工人数和计费工资总额,按适用费率分别计算其单位缴纳部分和个人负担部分,汇总后作为基准数据,由社保经办机构和地税部门共同签字,并对共认数据负责,任何一方均不得任意变动。若需变动,按以下方法操作:

  1.正常的人事变更调整。每月的25日前,社保经办机构提供变动单位增、减人数及计费工资基数,地税部门据此调整相关数据,未提供变动单位,视为未变动。

  2.法律、法规及政策调整。凡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需作调整的,社保经办机构及时以文书的形式告地税部门,双方共同调整。

  3.确需调整。由于参保单位的社保意识或其他原因,造成参保单位的应交金额出现误差,必须予以调整的,应由当事人书面同时向社保经办机构和地税部门提出申请,经审议后作出调整决定(调整书以规范格式制定)。

  4.建议调整。地税机关在日常的税收征管中,认为参保单位生产经营及在职职工人员已发生变化,应书面建议社保经办机构进行调查,审议后作出必要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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