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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展理念决定着个税起征点的高低

来源: 编辑: 2005/10/24 17:26:18 字体:
  第二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的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个人所得税起征点由原来草案规定的1500元,调整为1600元。

  人大作出这样的调整似乎并不出乎意料。此前,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对个税草案进行一审讨论时,有超过70%的代表认为1500元的起征点偏低,建议调高至 1600元、1800元甚至2000元以上,而在后来人大常委会召开的个税听证会上,20名公众陈述人中主张高于1500元的有12人。

  从800元到1500元再到1600元,这三次数字的变化,可以看到两个理念的进步。第一次从800元调高到1500元,表现出了缩小贫富差距、促进社会公平的惠民理念;而从1500元到1600元,则表现出了尊重民意、民主决策的理念。

  其实,个税起征点的高低,不是简单的征收数额的问题,而是我们究竟要走什么样的发展道路的问题。换言之,发展的理念决定着个税起征点的高低。

  以五中全会通过的“十一五”规划建议为标志,27年来的发展模式将要有一个转变,以“科学发展观”和“建设和谐社会”为未来中国发展的重要原则和重要依据,从收入调节上,将更加偏向于惠及中低收入群体的利益,让所有的社会成员都能享受到社会发展带来的实惠。

  税收以“此消彼长”的方式分配国家和个人的利益,是保障纳税人收入的最直接的体现。所以,要体现新的发展观,要让中低收入阶层得到实惠,调高个税起征点增加他们的收入,就是一种最现实的选择。当初规定800元以上才征收个税,800元的收入在当时的人群中比例是很小的,这体现着“高收入阶层是主要纳税群体”的观念,体现着调节收入差距的理念。而后来,绝大部分人的工资收入都超过了800元,如果不提高起征点,就违背了个税征收的本来意义。

  用新的发展观来对照,个税修改仅仅对个税起征点进行调整还远远不够,至少还有几个问题需要解决:一是起征点是否要全国统一;二是起征点是否应该随着经济发展而适时作出调整;三是征税能否以家庭收入为单位、考虑负担人口数和基本生活费标准;四是怎样划定高收入者并对其纳税情况进行监控,等等。对此,全国人大常委会研究后表示:“考虑到我国对掌握个人收入来源的手段、税收征管条件等方面的现实情况,目前就这些问题修改法律的条件还不成熟”,但是:“建议国务院有关部门抓紧研究,努力创造条件,在时机成熟时,再按照立法程序对个人所得税法作进一步修改”。

  在新的发展观确立之后,个税调整对中低收入人群的收入增加将显得越来越重要,越来越急迫。人大常委会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抓紧”研究个税法的进一步修正,正是顺应着这个时代的潮流。人们的期望是,将来出台的法律能充分吸纳民意,既符合当前中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又具有前瞻性,更多地体现出新形势下现代国家税收的理念。

  这次个税修改的过程,全民也受到了一次“税”的启蒙教育。一方面,对于国家税收,一向被认为是“皇粮国税”,是自上而下的铁规,是雷打不动的法条,老百姓不可能有和政府“讨价还价”的资格。现在,人们终于对税收也有了发言权。经过这个过程,人们也会认识到,税是如何“取之于民”的,认识到自己对国家的义务所在;同样,他们也会逐渐认识到自己的权利,会对税收是如何“用之于民”的进行评说和监督。义务和权利的结合,正是民主法治国家的发展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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