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优惠 别弄成少数人的“免费午餐”
国家政策规定,持有《再就业优惠证》的下岗职工与持有《退役征》的军队退役干部,从事个体经营可免税3年。于是,上述“两证”成为某些不法商人虎视眈眈的“猎物”。
近年来,国务院和国家税务总局及各省市地方政府相继出台了一系列扶持下岗人员再就业、军队退役干部自谋职业的税收优惠政策,规定持有《再就业优惠证》的下岗职工、持有《军队干部退役证》的军队退役干部,从事个体经营的(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广告业等外),自领取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个人所得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减免工商管理费用。这些政策对于解决下岗人员再就业,拓宽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渠道,保持社会稳定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是,实践中也不乏有人恶意钻税收优惠政策的空子,逃避纳税义务。
“免费午餐”现象种种
笔者在长期从事税务工作中发现,此类现象主要表现为以下几种情形:
一、“移花接木”偷逃税费。一些通过各种途径弄到《再就业优惠证》的纳税人将原有公司性质的企业进行注销,重新办理个体工商户的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而原有的经营模式、规模、地点等都不发生变化,从而逃避应尽的纳税义务;还有的纳税人将原来属于私营合伙、集体所有制性质的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注销,利用其中一位合伙人的《再就业优惠证》,重新办理个体性质的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实际经营方式和经营者不变,达到一人优惠,大家免税的目的。
二、“以假乱真”偷逃税费。有一些不法业主以每月几百元的价格,借(租)用下岗失业人员的《再就业优惠证》或军队退役干部的《退役证》,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欺骗工商、税务机关;也有的下岗失业人员或军队退役干部,由于与经营者存在着劳动雇佣关系,不得已将手中证件借出,使不法业主从中骗取税收优惠,达到偷逃税款的目的;通过这样的手段,有的不法业主每年偷逃税费数十万元甚至上百万元。
三、“瞒天过海”偷逃税费。一些以下岗失业人员或军队退役干部名义开办的餐饮店、杂货店、中介服务机构等,纷纷向有关部门要求增加发票供应量。于是,餐饮发票、零售发票使用量迅速增长。而实际上,有的个体经营店无论是从经营规模、顾客流量,还是生意的好坏看,根本用不了这些发票。这些行为人通常是利用减免税的便利套领发票,或多给发票做人情拉顾客,或低价倒卖给不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经营者,帮助他们偷逃税款。
纠正“免费午餐”的对策
上述现象,反映了在当前市场经济条件下,少数人诚信纳税意识的缺失,也反映了税收管理制度的缺位,如不采取有力措施及时纠正,则危害极大。笔者认为,为充分发挥税收的调节功能,进一步营造依法征税、诚信纳税的环境,同时,也使下岗再就业人员和军队退役干部真正享受到税收优惠政策,为他们自谋职业创造良好的条件,应采取以下对策:
首先,要从源头抓起。劳动、工商、税务部门应加强配合,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建立资料互通、信息共享、共同监督的机制,严把证照发放关。劳动部门对申领《再就业优惠证》的下岗失业人员应认真审核,准确了解其再就业的具体情况,并对社会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工商部门对下岗失业人员申领营业执照的,应准确了解其经营的具体情况,对不符合条件的坚决不发营业执照;税务部门要认真审核有关材料,具体承办人员要到现场进行调查核实,掌握第一手资料,辨别“真伪”后,再发放税务登记证;并对享受税收优惠的人员进行准入管理,规定达到一定经营规模后就不能再享受税收优惠,避免社会税负不公。
其次,要成立相应的税务调查机构。市(区)县以上税务机关应成立相应的税务调查机构,专门从事对利用税收优惠政策进行偷、骗税案件的调查。对出借(租)、转让享受税收优惠政策证件者,一经发现,要立即取消其享受税收优惠的资格;对租借、受让享受税收优惠政策证件者,发现后要依据《税收征管法》,以偷、骗税论处,补征税款,并加收滞纳金和罚款,情节严重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再次,要严格发票的管理。税务机关要严格发票领用审核程序,并根据享受税收优惠者的经营规模等情况,对其发票领用进行总量控制;同时,对从事个体经营并享受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纳税人使用的定额发票可改为裁剪发票,发票函头注明“免税专用发票”,或在发票上加印“下岗再就业税收优惠专用章”等,领用时再加盖纳税户印章。对一票多用、代开、转借、出卖发票的违法行为,一律按照《税收征管法》规定处罚。
最后,要不断完善再就业优惠政策。近年来,国家推出的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是针对当前严峻的就业形势和突出的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问题而实施的政策选择,有利必然也有弊,主要问题是有悖于税收公平原则。因为,仅对部分纳税人实行税收优惠,其结果必然是对其他纳税人的税收歧视,造成厚此薄彼。因此,各级税务机关在全面贯彻执行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同时,要勤于调查研究,发现和总结执行政策中出现的新问题和新矛盾,采取有力措施,切实解决诸如不法业主吃税收“免费午餐”等问题,从有利经济发展、促进公平竞争、确保财政收入等税收职能角度出发,坚持“聚财为国、执法为民”,全面落实好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促进再就业工作的全面健康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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