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企业所得税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1、隐匿应税收入,其主要手段是:(1)将取得的商品房预售款长期挂在“预收帐款”、“其他应付款”等科目,不申报缴纳应交的所得税;(2)以工程尚未决算,收入、成本、费用无法确定为由,将已实现的商品房销售款长期挂在“应付帐款”、“其他应付款”和“预收帐款”等往来科目,不结转或延期结转应税销售额;(3)销售车库、储藏室等附属配套设施不开具发票,隐匿和不申报应税收入;(4)将自建房转作经营性资产或用于捐赠、奖励、抵偿债务等不视同销售;(5)将完工可售的房地产用作对外投资或分配给股东(或投资人)不视同销售;(6)以开发产品(完工可售的房地产)换取其他单位或个人的非货币性资产不视同销售等等。
2、挤占、多提、虚列完工产品成本,其主要手段有:(1)不遵循配比原则在完工产品与在产品之间正确归集与分配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前期设施建设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公共设施配套费以及开发的间接费用、借款费用等,将前述费用全部挤占完工产品成本;(2)以工程完工未结算为由,高估建筑安装工程费和配套设施费,将其长期挂在“其他应付款”和“应付帐款”科目,虚增成本;(3)通过预提“工程维修金”等形式加大产品开发成本;(4)多结转已售产品的销售成本及税金,甚至将预收房款应纳的相关税费作为已完工销售产品的应纳税费一并扣除,减少已售产品销售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等等。
3、超标准列支或扣除相关费用和支出,主要项目内容包括:(1)注册资本金不到位,将应缴资本的支出和利息作为经营性费用扣除;(2)超标准列支或扣除人员工资及职工福利费;(3)超标准列支或扣除业务招待费、宣传费和广告费;(4)超标准、超范围列支、扣除各类捐赠和赞助支出等等。
鉴于以上情况,建议进一步规范与强化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所得税征管,具体对策是:
1、调查摸清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税源状况,组织房地产行业税收专项评估,逐一分析各辖区内房地产企业的收入、成本、费用指标,科学测算其行业合理税负,以利正确指导房地产行业税收征管。
2、建立健全房地产业税收征管制度与规范,加强其行业日常税收监管,防患于未然;
3、建立国、地税与工商、国土以及房地产行业主管部门间的联系与协调机制,加强部门间工作的联动性,适时掌控与堵塞税收征管漏洞;
4、强化房地产业税务稽查,加大其税务违法行为惩处力度,以查促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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