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机关代开发票有弊端
一、纳税人隐瞒收入,偷逃所得税
纳税人在开发票时只按综合税率缴纳了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等按流转额课征的税费,没有涉及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因而纳税人可能偷逃所得税。
1.有运营业务和建安业务的企业,容易逃避企业所得税。一些有运营业务和运输业务的企业,如果其业务交易是现金,银行账户上没有记载,在税务部门开发票时,用现金缴纳税款后,不作业务收入的账务处理,这样可少列或不列收入以逃避企业所得税。
2.个体运输户、建筑队容易逃避个人所得税。他们对于不需要发票的业务,可以直接隐瞒收入;对于需要开发票的,只需到税务机关缴纳了按流转额计征的税费,就可取得发票,这样容易逃避个人所得税。
3.运输业务的受运方容易逃避企业所得税。近年来,一些需要提供运输劳务的受运方,为了加大生产成本,多抵扣增值税,虚开运输发票。因为开发票时,只需缴纳3.53%的税费,走账时就可多列成本挤占利润逃避企业所得税。
税务机关代开发票,如果不严格把关,势必给偷逃税者以机会,造成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严重流失。
二、不确定纳税人身份,造成征管漏洞
代开发票时,只要缴纳了按综合税率计征的税款,并不需要确定其有无营业执照,办理税务登记与否。这样势必引发一系列的征管问题。
三、设立代开发票点,增加税收成本
由于发票由税务机关代开,每个征收单位都必须设置专职人员处理此项业务,交通运输业发票代开点遍及所有收费站,大多数聘请了临时工,还需要一名税务人员跟班,每天都要把税款结算缴库。本来应由企业做的事,变成了税务部门的工作,耗费了人力物力,增加了税收成本。
税务机关代开发票,虽然解决了营业税征管中的一些问题,但却容易引发一系列其他征管问题,最严重的是给偷逃税者创造了机会。如果要坚持使用此种办法,应出台一些与之相配套的规范性地方税收行政规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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