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法定主义的概述
税收法定主义,是指税法主体的权利义务必须由法律加以规定;税收的各种构成要素必须由法律予以明确规定;没有法律依据,任何主体不得征税或减免税,任何人不得被要求纳税。
税收法定主义的具体内容可概括为三个原则,即课税要素法定原则、课税要素明确原则、程序合法原则。
税收法定主义最早产生于英国。1215年英国《大宪章》在世界历史上第一次对国王征税权作出限制。1689年国会制定《权利法案》,规定国王不经国会同意而任意征税是非法的,只有国会通过法律规定,才能向人民征税,这正式确立了近代意义上的税收法定主义。
税收法定主义在当代的发展
税收法定主义原则在当代的发展,主要体现在税收的立法、执法和司法领域。
在税收的立法领域,当代的税收法定主义提出,税收法定主义并不仅仅明确国家的课税权应该属于人民,它更强调国家的税式支出权也应属于人民。
在税收的执法领域,当代的税收法律主义论者认为,现代税法不应单纯是税务机关行使征税权的根据,更应该保障纳税人的基本权利。
在税收的司法领域,当代的税收法律主义论者认为,纳税人不仅有对违法征税行为提出诉讼的权利,而且有对国家或地方政府违宪、违法支出行为提出诉讼的权利。
我国应该确立税收法定主义的重要地位
我国宪法中关于税收法定主义的规定并不明确。为此,《税收征管法》中明确规定:税收的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法律授权国务院规定的,依照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税收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补税和其他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笔者认为,在宪法上确立税收法定主义仍十分必要。因为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在宪法中确立税收法定主义,有助于税法与其他相关法律的协调配合,有助于税收法制的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