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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税收政策中有不利于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因素
(一)现行增值税制限制了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
1.“生产型”增值税限制了高新技术企业固定资产投资的积极性。由于生产型增值税对企业购入固定资产所含进项税额不能抵扣,重复征税现象没有消除,这就意味着企业购进固定资产的价值越大,企业的税负就越重。而一般来说,高新技术企业的固定资产投资在产品成本中所占比重较大,税负相对也就更重,从而也就限制了高新技术企业投资的积极性。
2.增值税征税范围过窄,加重了高新技术企业税负。由于高新技术企业属技术密集型企业,科技产品成本结构中,直接材料所占比例不断下降,间接费用的比例不断增加,大量的研究开发费用、技术转让费用等无形资产的支出往往大于有形资产的投入,而我国目前除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征收增值税外,其他服务行业却没有征收增值税,只有运输费用可以抵扣7%的进项税额,其他开支不能抵扣进项税额。此外购入专利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也不属于进项税额的抵扣范围,这无疑造成高新技术产业产品税负过高。据了解,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区增值税税负平均值接近20%,远高于一般企业平均税负。
3.小规模纳税人标准限制过高,不利于鼓励中小高新技术企业发展。中小企业由于技术开发周期短、创新投资小、运作速度快,风险相对小,另外,创新选题集中、针对性强、信息灵通,能及时快速跟踪市场需求,因而是最活跃的创新群体,是一国经济发展的重要力量。但是在我国高新技术企业中绝大多数中小企业按增值税纳税人标准被列入了小规模纳税人的范围,由于小规模纳税人不能领购增值税专用发票,所使用的普通发票难于为客户所接受,因此,其业务发展深受限制,不利于中小型科技企业发展。
(二)现行企业所得税不利于高新技术产业发展
1.税收优惠政策针对性不强。我国现行企业所得税规定,国务院批准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新办的高新企业自投产之日起免征所得税两年。可见,税收优惠措施主要是针对不同资格企业的,其受益人是企业而不是具体的科研项目和开发环节,这种做法使得无法确认企业收入中真正的属于创新收入的比重,在企业多元化经营条件下,其对科技创新的积极作用并没有完全发挥,只是简单地使某些有资格的企业享有较多的税收优惠,促使某些企业在自身利益的驱动下,千方百计地寻求各种途径,使自己获得高新技术企业的资格,而对科研开发的投入并不真正关心,结果必然造成税收优惠政策的滥用。
2.企业实际受惠难。我国现行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减免,一般是从投产年度起免征所得税两年。然而现实情况是企业在创办初期购置厂房、设备、人员培训、新产品开发试运营阶段周期较长,期间或者没有产出,或者产出与投入相差悬殊,呈现一段时间的亏损状态。因此,虽然国家为鼓励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规定了免税期,但企业实际能够享受的税收优惠十分有限。
3.税收优惠形式单一。我国现行企业所得税优惠主要是采取直接优惠,基本上局限于税率优惠和定额减免这样一种事后利益的减免,而没有采取国外普遍通行的加速折旧、投资抵免、加大费用列支和提取投资风险准备金等减少税基的事前利益上的优惠,这使高新技术企业面临的资金困难问题难以解决。
(三)现行个人所得税政策不利于高新技术产业发展
1.个人所得税政策不利于调动科技人员的积极性。一是个人教育支出不能从个人收入中税前扣除,加重了个人接受教育的负担;二是现行个人所得税对个人所取得的发明创造奖、科技成果奖,仅限于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和国际组织颁发的才给予免税,而对于企业颁发的重大成就奖和科技成果奖仍然征收个人所得税,这在一定程度上挫伤了高新技术人员创新的积极性。
2.个人所得税政策不利于鼓励个人的风险投资行为。从当前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来看,需要税收政策扶持的一个重要方面就是风险投资,而我国个人所得税却没有这方面的激励政策。
对完善我国高新技术产业税收政策的思考
(一)完善现行增值税制度
1.在高新技术产业区进行消费型增值税改革试点。允许企业购进高新技术设备所含税款全部冲抵销项税额,减轻高新技术企业税收负担,促进企业加速设备更新,提高产品技术含量,以利于企业长远发展。
2.扩大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范围。除允许享受一般企业的进项税额抵扣外,还应该允许企业将研究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人员培训等费用按比例从增值税税基中抵扣。此外,对企业外购专利权、专利技术、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所缴纳的营业税也应允许扣除。
3.放宽高新技术产业区内关于小规模纳税人认定标准的限制。凡年应税销售额达到100万元以上的即可认定为一般纳税人,以此鼓励中小科技企业的发展。
(二)完善现行企业所得税制度
1.加强税收优惠政策的针对性,放宽减免税期限。即所得税由原来的按企业优惠改按项目优惠,只要属高新技术项目,该项目就可以从获利年度起享受3年~5年的免税待遇。
2.调整费用扣除。一是允许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年增长10%以上的按照150%比例税前扣除;二是允许企业提高计税工资标准及教育经费的列支比例。
3.实行加速折旧政策。允许对高新技术企业为研究开发项目服务的仪器设备等固定资产实行加速折旧。
4.实行再投资退税政策。允许企业用前期税后利润再投资的部分按投资数量给予部分或全部退税。
5.完善投资税收抵免政策。投资税收抵免是指企业在计算缴纳所得税时,可将它的比例用于科技开发的固定资产和相关的研究费用抵扣其应纳所得税,即允许企业将一定的资本支出冲减所得税作为一种间接优惠政策。目前我国的所得税政策在这方面比较欠缺,有待完善。
(三)改进个人所得税制度
对企业颁发的发明创造奖或科技进步奖给予税收优惠,充分调动和鼓励高科技人员创新的积极性。允许个人教育经费支出从个人收入中税前列支。对个人取得的特许权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以鼓励科研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对风险投资者取得的收益给予一定的税收优惠。
(四)建立科技风险准备金制度
科技风险准备金是支持科研从实验转为社会生产力的重要手段,对有科技发展意愿但经济实力不足的企业允许按营业收入的一定比例提取风险准备金,并规定必须用于研究开发和技术革新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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