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税优惠税率
优惠税率是相对普通税率而言的。优惠关税是对特定的受惠国给予优惠待遇,使用的税率低于普通税率。优惠关税通常是互惠的,即协定对方优惠关税待遇,如协定优惠关税和最惠国待遇关税,前者是指一国可根据其与别国的协定,在税则中列出针对不同国家的、差别的两栏或多栏税率,是最常见的优惠税率。优惠关税也有单方面的,即由给惠国单方面给予受惠国优惠待遇,而不要受惠国提供反向优惠,如特惠关税、普遍优惠制关税。特惠关税是一国对另一(些)国的进口产品给予更为优惠的关税待遇,第三国不得根据最惠国待遇条款要求享受这一优惠待遇。现行的《洛美协定》中的优惠关税待遇即属特惠关税,该协定是指欧洲共同体国家给予非洲、加勒比海和太平洋地区国家以优惠关税待遇。普遍优惠制关税是自1971年开始的由发达国家普遍给予发展中国家的非互惠的、非歧视的、税率比最惠国待遇税率更低的优惠关税。优惠税率又有国定优惠税率和协定优惠税率之分。国定优惠税率是由给惠国自主制订适用于受惠国的,如普遍优惠制优惠税率;协定优惠税率是由签订条约或协定的双方或各方共同协商制订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