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收优惠政策及其应用——增值税(8)
3.国家物资储备系统
(1)根据国务院国阅[1994]42号《关于研究财税体制改革方案出台后有关问题的会议纪要》对国家物资储备局系统销售的储备物资,采取先征税后返还的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物资储备局系统销售储备物资统一缴纳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1994年4月13日国税发[1994]090号
(2)对国家物资储备局系统销售的储备物资,采取先征税后返还的办法,由税务部门照章征收增值税,财政部门将已征的税款返还给纳税单位。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物资储备局系统缴纳增值税、所得税的通知》
1994年10月11日财税字[1994]063号
4.宣传文化单位
(1)基本规定
①原根据财政部《关于进一步支持宣传文化企业发展的通知》([93]财文字第467号)和《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宣传文化事业的通知》(国税发[1993]059号)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宣传文化单位,应按新税制的有关规定执行。对因执行新税制增加税负的单位,属于本规定第三条所属范围的,采取先征税后退税的办法。具体退税办法按财政部的有关规定执行。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继续对宣传文化单位实行财税优惠政策的规定〉的通知》
1994年12月23日财税字[1964]89号
②随着经济发展和财政收入的增长,逐步增加对文化事业的资金投入,继续实行财税优惠政策。
“九五”期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对宣传文化单位实行财税优惠政策的规定》([94]财税字第089号)中规定的7类出版物、县及县以下新华书店和农村供销社销售出版物的增值税,继续实行先征后退的办法。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完善文化经济政策的若干规定》
1996年9月5日国发[1996]37号
(2)具体范围
①实行先征税后退税的具体范围包括:
a.下列出版物的增值税:
Ⅰ.中国共产党和各民主党派的各级组织的机关报和机关刊物;
Ⅱ.各级人民政府的机关报和机关刊物;
Ⅲ.各级人大、政协、妇联、工会、共青团的机关报和机关刊物;
Ⅳ.新华通讯社的机关报和机关刊物;
Ⅴ.军事部门的机关报和机关刊物;
Ⅵ.大中小学的学生课本和专为少年儿童出版发行的报纸和刊物;
Ⅶ.科技图书和科技期刊。
b.全国县及县以下新华书店和农村供销社销售的出版物的增值税,“八五”期间实行先征后退的办法,退还的税款用于发行网点建设。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继续对宣传文化单位实行财税优惠政策的规定〉的通知》
1994年12月23日财税字[1994]89号
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94]财税字第089号通知关于先征税后退税的具体范围的第(一)、(二)、(三)、(五)、(六)、(七)项所列享受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的报纸和刊物,是指根据原国税发[1993]059号文第六条第1至6款的规定,1993年已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的报纸和刊物。凡1993年未按上述规定免税的报刊,不得列入增值税先征后退的范围。
③中国共产党和各民主党派的各级组织,各级人民政府,各级人大、政协、妇联、工会、共青团以及军事部门,其机关报和机关刊物增值税先征后退的范围原则掌握在一个单位一报一刊以内。
④新华通讯社的报纸和刊物,增值税先征后退的范围确定为:《参考消息》、《半月谈》、《新华每日电讯》、《经济参考报》、《瞭望》、《环球》。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宣传文化单位增值税先征后退范围等问题的补充通知》
1995年7月10日财税字[1995]41号
⑤根据国务院国发[1996]37号文件精神,现对宣传文化单位增值税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a.在2000年底以前,对下列出版物继续实行增值税先征后退办法:
Ⅰ.中国共产党和各民主党派的各级组织的机关报和机关刊物;
Ⅱ.各级人民政府的机关报和机关刊物;
Ⅲ.各级人大、政协、妇联、工会、共青团的机关报和机关刊物;
Ⅳ.新华通讯社的6种机关报和机关刊物:《参考消息》、《半月谈》、《瞭望》、《内参选编》、《国际内参》、《参考资料》;
Ⅴ.军事部门的机关报和机关刊物;
Ⅵ.大中小学的学生课本和专为少年儿童出版发行的报纸和刊物;
Ⅶ.科技图书和科技期刊。
第Ⅰ、Ⅱ、Ⅲ、Ⅴ项的机关报和机关刊物增值税先征后退范围掌握在一个单位一报一刊以内。
b.在2000年底以前,对经国务院批准成立的电影制片厂销售的电影拷贝收入免征增值税。
c.在2000年底以前,对全国县及县以下新华书店和农村供销社销售的出版物,实行增值税先征后退办法,退还的税款专项用于发行网点建设,不再计入当期损益。
d.本通知从1997年1月1日起实行。
对宣传文化单位的其他财税优惠政策,我们将另行发布。
(3)报纸和刊物先征后退的退税环节:上述出版物增值税先征后退的环节为出版环节。
(4)办理退税的手续:增值税具体退税事宜,由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机构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1994]财预字第55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办理。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对宣传文化单位实行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1996年1月25日财税字[1996]78号
(1)根据国务院国阅[1994]42号《关于研究财税体制改革方案出台后有关问题的会议纪要》对国家物资储备局系统销售的储备物资,采取先征税后返还的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物资储备局系统销售储备物资统一缴纳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1994年4月13日国税发[1994]090号
(2)对国家物资储备局系统销售的储备物资,采取先征税后返还的办法,由税务部门照章征收增值税,财政部门将已征的税款返还给纳税单位。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物资储备局系统缴纳增值税、所得税的通知》
1994年10月11日财税字[1994]063号
4.宣传文化单位
(1)基本规定
①原根据财政部《关于进一步支持宣传文化企业发展的通知》([93]财文字第467号)和《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宣传文化事业的通知》(国税发[1993]059号)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宣传文化单位,应按新税制的有关规定执行。对因执行新税制增加税负的单位,属于本规定第三条所属范围的,采取先征税后退税的办法。具体退税办法按财政部的有关规定执行。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继续对宣传文化单位实行财税优惠政策的规定〉的通知》
1994年12月23日财税字[1964]89号
②随着经济发展和财政收入的增长,逐步增加对文化事业的资金投入,继续实行财税优惠政策。
“九五”期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对宣传文化单位实行财税优惠政策的规定》([94]财税字第089号)中规定的7类出版物、县及县以下新华书店和农村供销社销售出版物的增值税,继续实行先征后退的办法。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完善文化经济政策的若干规定》
1996年9月5日国发[1996]37号
(2)具体范围
①实行先征税后退税的具体范围包括:
a.下列出版物的增值税:
Ⅰ.中国共产党和各民主党派的各级组织的机关报和机关刊物;
Ⅱ.各级人民政府的机关报和机关刊物;
Ⅲ.各级人大、政协、妇联、工会、共青团的机关报和机关刊物;
Ⅳ.新华通讯社的机关报和机关刊物;
Ⅴ.军事部门的机关报和机关刊物;
Ⅵ.大中小学的学生课本和专为少年儿童出版发行的报纸和刊物;
Ⅶ.科技图书和科技期刊。
b.全国县及县以下新华书店和农村供销社销售的出版物的增值税,“八五”期间实行先征后退的办法,退还的税款用于发行网点建设。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继续对宣传文化单位实行财税优惠政策的规定〉的通知》
1994年12月23日财税字[1994]89号
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94]财税字第089号通知关于先征税后退税的具体范围的第(一)、(二)、(三)、(五)、(六)、(七)项所列享受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的报纸和刊物,是指根据原国税发[1993]059号文第六条第1至6款的规定,1993年已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的报纸和刊物。凡1993年未按上述规定免税的报刊,不得列入增值税先征后退的范围。
③中国共产党和各民主党派的各级组织,各级人民政府,各级人大、政协、妇联、工会、共青团以及军事部门,其机关报和机关刊物增值税先征后退的范围原则掌握在一个单位一报一刊以内。
④新华通讯社的报纸和刊物,增值税先征后退的范围确定为:《参考消息》、《半月谈》、《新华每日电讯》、《经济参考报》、《瞭望》、《环球》。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宣传文化单位增值税先征后退范围等问题的补充通知》
1995年7月10日财税字[1995]41号
⑤根据国务院国发[1996]37号文件精神,现对宣传文化单位增值税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a.在2000年底以前,对下列出版物继续实行增值税先征后退办法:
Ⅰ.中国共产党和各民主党派的各级组织的机关报和机关刊物;
Ⅱ.各级人民政府的机关报和机关刊物;
Ⅲ.各级人大、政协、妇联、工会、共青团的机关报和机关刊物;
Ⅳ.新华通讯社的6种机关报和机关刊物:《参考消息》、《半月谈》、《瞭望》、《内参选编》、《国际内参》、《参考资料》;
Ⅴ.军事部门的机关报和机关刊物;
Ⅵ.大中小学的学生课本和专为少年儿童出版发行的报纸和刊物;
Ⅶ.科技图书和科技期刊。
第Ⅰ、Ⅱ、Ⅲ、Ⅴ项的机关报和机关刊物增值税先征后退范围掌握在一个单位一报一刊以内。
b.在2000年底以前,对经国务院批准成立的电影制片厂销售的电影拷贝收入免征增值税。
c.在2000年底以前,对全国县及县以下新华书店和农村供销社销售的出版物,实行增值税先征后退办法,退还的税款专项用于发行网点建设,不再计入当期损益。
d.本通知从1997年1月1日起实行。
对宣传文化单位的其他财税优惠政策,我们将另行发布。
(3)报纸和刊物先征后退的退税环节:上述出版物增值税先征后退的环节为出版环节。
(4)办理退税的手续:增值税具体退税事宜,由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机构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1994]财预字第55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办理。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对宣传文化单位实行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1996年1月25日财税字[1996]7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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