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进行增值税的税收筹划——增值税的税收优惠政策(2)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版权所有 严禁转载) 编辑: 2003/04/17 09:56:34 字体:
  增值税的先征后返优惠

  先征后返(包括即征即退),就是纳税人应按正常规定缴纳增值税,然后再由财政部门或税务部门将纳税人已缴纳的增值税款全部或部分返还给原纳税人。先征后返与免税政策相比,是有很大区别的:实行先征后返的纳税人需要按规定向购货方收取销项税额,并开具专用发票;应按“销项税额减去进项税额”的公式向税务部门计算缴纳增值税,即其进项税额是可以抵扣的;纳税人可实实在在地取得一笔税款返还。

  因为,原先缴纳的增值税款实际上是由购货方支付承担的,只是先由纳税人“代缴”

  而已,但现在“代缴”的税款却直接返还给了纳税人。由于增值税最终是由消费者承担的,因此,先征后返相当于国家向最终消费者“征收”增值税,然后将一部分税款让度给先征后返环节的纳税人。因此,它是一种实实在在的税收优惠:国家税收减少,优惠享受者获益,而最终消费者的税负却没有变化。

  民政福利企业

  民政福利企业享受优惠的范围

  由民政部门、街道、乡镇举办的福利企业,但不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必须经过省级民政部门和主管税务机关的严格审查批准;安置“四残”人员占企业生产人员的35%以上(含35%),“四残”是指盲、聋、哑及肢体残疾,对只挂名不参加劳动的“四残”人员木能作为“四残”人员计算比例;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并建立了“四表一册”,即企业基本情况表、残疾职工工种安排表、企业职工工资表、利税使用分配表、残疾职工名册;经民政、税务部门验收合格,并发给《社会福利证书》。

  优惠限于符合上述条件的民政福利工业企业,对从事商品批发、商品零售的民政福利企业,不能减免增值税;优惠的产品范围仅限于自己生产的,且不属于消费税应税范围的产品,对民政福利工业企业外购货物直接销售和委托外单位加工的货物以及对于民政福利工业企业外购货物直接销售和委托外单位加工的货物和对于民政福利工业企业生产销售属于应征收消费税的货物,都不能享受先征后返优惠政策,而应照常计纳增值税(和消费税);民政福利工业生产企业销售给外贸企业或其他企业出口的货物不适用先征后返政策。

  优惠办法

  安置的“四残”人员占企业生产人员总数50%以上(含50%)的民政福利工业企业,其生产增值税应税货物,除上述不能享受优惠的项目外,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可采取先征税后返还的办法,给予返还全部已纳增值税的照顾。返还办法是:民政福利工业企业在每一纳税期满10日内,如实行纳税申报,填开税票缴纳税款,并提出返还已纳税款的申请,经审核后由县级税务机关填开“收入退还书”,将已缴纳税款全部退还给纳税企业;安置的“四残”人员占企业生产人员35%以上,末达到50%的民政福利工业企业,其生产销售的增值税应税货物,除上述不能享受优惠的项目外,如发生亏损可给予部分或全部返还已纳增值税,具体返还比例以不亏损为限。返还办法是:

  企业应先按规定纳税,全年发生亏损的,年底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由县级主管税务机关审批返还;属于小规模纳税人的民政福利工业企业,只要符合上述优惠条件,可按6%的征收率返还已纳税款。

  校办企业

  校办企业的优惠范围

  1994年1月1日以前,由教育部门所属的普教性学校举办的校办企业,不包括私人办职工学校和各类成人学校(电大、夜大、业大、企业举办的职工学校等)举办的校办企业。1994年1月1日以后新办校办企业经省级教育主管部门和主管税务机关严格审查批准的,也可以享受税收优惠。

  享受税收优惠的校办企业,必须同时具备下列三个条件:必须是学校出资自办的;

  由学校负责经营管理;经营收入归学校所有。

  下列企业和项目不能享受优惠:原有的纳税企业转为校办企业的;学校在原有的校办企业的基础上吸收外单位投资举办的联营企业;学校向外单位投资举办的联营企业;学校与其他企业、单位和个人联合举办的企业;学校将校办企业转租或承包给外单位、个人经营的企业;校办企业生产销售给外贸或其他企业出口的货物,不享受优惠政策;校办企业生产销售属于消费税的应税产品,不论是用于本校教学还是科研,都不能免纳或退还增值税(和消费税);校办企业可以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货物,只限于本企业生产的货物,对外购货物直接销售和委托外单位加工的货物,不享受优惠政策。

  校办企业优惠政策的内容

  校办企业生产的应税货物,凡用于本校教学科研方面的免纳增值税;小学校办企业对外销售的增值税应税货物如发生亏损,可申请部分或全部退还已纳增值税。具体返还比例以不亏损为限。返还办法是:企业应按规定先纳税,全年经营发生亏损的,年底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审批退还部分或全部已缴纳的增值税;属于小规模纳税人的校办企业,只要符合上述优惠条件,可以按6%的征收率返还已纳增值税款。

  国家物资储备系统

  对国家物资储备系统销售的储备物资,采取先征税后退还的办法,由税务部门照章征收增值税,财政部门将已征的税款返还给纳税单位。

  商业企业批发肉、禽、蛋、水产品和蔬菜为了保证“菜篮子”商品的市场供应,稳定市场价格,在税收方面规定对国有、集体商业企业批发肉、禽、蛋、水产品和蔬菜的业务征收增值税后所增加的税款,采取先征后返优惠政策。

  优惠范围包括肉、禽、蛋、水产品和蔬菜。其中,肉是指未经熟制的食用鲜肉、冻肉、下水(下货)、水油,包括活猪、牛、羊等食用牲畜;禽是指未经熟制的食用活禽、白条禽。蛋是指未经加工、熟制、腌制的鲜蛋。水产品是指干鲜鱼、蟹和海产品,不包括海参、燕窝、鱼翅、鲍鱼、鱼唇、干贝等贵重食品。蔬菜是指各种鲜菜。

  这就是说,“先征后返”政策不适用批发加工熟制的上述几类商品和批发鲜果业务。

  从企业范围看,“先征后返”政策原则上只适用于国有、集体商业企业,包括兼营肉、禽、蛋、水产品和蔬菜批发业务的国有、集体加工企业(如肉联厂批发冻肉),但对于承包给个人经营的企业,不能享受优惠。

  “先征后返”政策只限于增值税,对于以增值税税额为依据计征的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不属于“返还”范围;对于存在欠税的企业,财政也不予“返还”。

  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

  为解决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在新旧税制转换过程中的实际困难,对从事废;田物资经营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实行增值税先征后返。由企业提供纳税凭证,经审核批准,按已入库增值税税额的70%返还企业。

  宣传文化单位

  为了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发展,我国政府对宣传文化单位实行了一系列财税优惠政策。其中,在增值税方面则规定在2000年底以前实行先征后返优惠。具体优惠范围包括:

  中国共产党和各民主党派等组织的机关报和机关刊物;各级人民政府的机关报和机关刊物;各级人大、政协、妇联、工会、共青团的机关报和机关刊物;军事部门的机关报和机关刊物;新华通讯社的六种机关报和机关刊物,即《参考消息》、《半月谈》、《暸望》、《内参选编》、《国际内参》、《参考资料》;大、中小学校的学生课本和专为少年儿童出版发行的报纸和刊物;科技图书和科技期刊。其中,前四项的机关报和机关刊物增值税先征后返范围掌握在一个单位一报一刊以内。上述优惠出版物的退税环节为出版环节。

  此外,对《中国监察》、《长安》和《检察日报》也实行先征后返政策。

  森工企业

  根据有关税收法规的规定,对国有森工企业以林区三剩物和次小薪材为原料生产加工的综合利用产品,在2000年底前由税务部门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办法。生产上述综合利用产品的企业,应单独核算该综合利用产品的销售额和增值税销项税额、进项税额,本单独核算或不能准确核算的,不能适用即征即退政策。

  其中,“三剩物”包括:采伐剩余物(指技丫、树梢、树皮、树叶、树根及藤条、灌木等);造材剩余物(指造材截头);加工剩余物(指板皮、板条、木竹截头、锯末、碎单板、木芯、刨花、木块、边角余料等)。“次小薪材”包括:次加工材(指材质低于针、阔叶树加工用原木最低等级但具有一定利用价值的次加工原木,其中东北、内蒙古地区按ZBB68009——89标准执行,南方及其他地区按ZBB68003——86标准执行);小径材(指长度在2米以下或径级8厘米以下的小原木条、松木杆、脚手杆、杂木杆、短原木等);薪材。

  民族贸易企业

  为扶持和发展民族贸易,促进民族地区经济发展,我国政府规定对民族贸易企业增值税实行先征后返政策,对民族贸易县级国有民贸企业和供销社企业销售货物,按实际缴纳增值税税额先征后返50%。

  监狱劳教企业

  为了扶持监狱、劳教企业的发展,对监狱、劳教企业实行增值税先征后返政策。

  其中,实行增值税先征后返的监狱、劳教企业是指为罪犯、劳教人员提供劳动场所,且全部产权属于监狱、劳教系统的生产单位,即全部产权属于司法部监狱管理局、劳教局,各省(区、市)监狱管理局、劳教局和各监狱、劳教所的生产单位,包括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监狱局所属监狱企业。此外,为支持“监企分开”改革,对符合上述规定的监狱、劳教企业,利用现有的生产条件和增加投入进行改造,把原企业部分工人分离出来,组成新的生产单位,全部产权仍属于监狱、劳教系统,并与原监狱企业形成紧密联系、工艺衔接和配套关系的,也可享受税收返还政策。

  不过,返还的增值税税款主要作为增加国家对企业补充的资本金,其余部分用于解决狱政设施维修经费不足问题。其中,用于增加国家的资本金的部分不少于70%,用于解决狱(所)政设施维修经费不足的部分不大于30%。具体比例,由司法部监狱管理局、劳教局和各省监狱管理局、劳教局根据各地具体情况研究确定。

  对从监狱、劳教系统生产单位分离出来的由工人组成的新的生产单位返还的增值税,全部作为增加国家资本金投入。

  其他先征后返优惠项目

  铸锻件产品

  即对部分铸、锻企业生产销售的用于生产机器机械的商品铸锻件,在一定期限内实行先征税后部分返还的政策。最早规定的是对36家企业实行返还50%的优惠政策。

  从1998年1月1日起至2000年底以前,对190家铸锻企业生产销售的用于生产机器机械的商品铸锻件,实行先征后返政策,其中返还率降为35%。

  拆船业进口废船

  中国拆船协会核定的拆船企业进口废船,可以享受进口环节增值税先征后返的优惠,但进口关税应照章缴纳。享受进口环节增值税先征后返的拆船企业进口废船,仅限于指定的拆船企业拆船,不能倒卖或挪作他用。享受进口环节增值税先征后返的拆船企业名单,由财政部会同中国拆船协会拟定,每年公布一次。

  模具产品

  实行先征税后返还70%的优惠政策。

  计算机软件产品

  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计算机软件产品,可按法定的17%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但对实际税负超过6%部分予以退还。所谓实际税负超过6%是指纳税人计纳的增值税额占其销售额的比率超过6%。属于生产企业的小规模纳税人生产销售计算机软件,按6%征收率计纳增值税;属于商业企业的小规模纳税人,按4%征收率计纳增值税,并可由税务机关分别按适用的征收率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对随同计算机网络、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等一并销售的软件产品,应当分别核算销售额。如果未分别核算或核算不清,按照计算机网络或计算机硬件以及机器设备等的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不予退还。

  计算机软件是指记载有计算机程序及其有关文档的存储介质(包括软盘、硬盘、光盘等)。对经过国家版权局注册登记,在销售时一并转让著作权、所有权的计算机软件缴纳营业税,不缴纳增值税。

  此外,现行对部分企业销售给出口企业加工出口产品的“以产顶进”钢材和“以出顶进”新疆棉视同出口予以退税的措施和对外商投资企业采购符合条件的国产设备予以退还增值税的规定,都属于增值税优惠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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