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林牧渔业——农业税优惠政策(三)
22.三峡移民垦荒免税
对三峡库区农村移民在新开发的荒地、荒山、滩地、水面上生产农业特产品,所取得的农业特产收入,从有收入的年度起,免征农业特产税3年一5年。对三峡库区外迁农村移民所取得的非开荒农业特产收入,由各省级政府给予一定的减免税照顾,但最长不得超过3年。(国税函[1999]830号)
23.西藏产品免税
西藏自治区农业特产品不征收农业特产税。各地对西藏外运的农业特产品,凭开具的"西藏农业特产品税务准运证",不再补征农业特产税。(国税函[1996]722号)
24.毛茶减税
生产毛茶的单位和个人,减按7%征收农业特产税;收购毛茶的单位和个人,减按12%征收农业特产税。(财税字[1997]28号)
25.牛羊皮减税
单位和个人收购的牛皮和羊皮,减按5%征收农业特产税。(财税字[1998]177号)
26.原木减税
对东北、内蒙古国有森工企业生产原木,暂减按5%征收农业特产税。(财税字[1998]38号)
27.原木减税
138家国有森工企业生产、销售原木,2000年底前,生产与收购环节减按10%的税率合并征收农业特产税。(财税字[1998]38号)
28.水产品减税
收购水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减按5%的税率征收农业特产税。
29.贵重食品减税
生产贵重食品的单位和个人,减按8%的税率征收农业特产税。
30.农业税抵扣
在农业税计税土地上生产农业特产品的,农业税照征。但在计征农业特产税时,准予扣除缴纳的农业税税额。((94)财税字第7号)
对三峡库区农村移民在新开发的荒地、荒山、滩地、水面上生产农业特产品,所取得的农业特产收入,从有收入的年度起,免征农业特产税3年一5年。对三峡库区外迁农村移民所取得的非开荒农业特产收入,由各省级政府给予一定的减免税照顾,但最长不得超过3年。(国税函[1999]830号)
23.西藏产品免税
西藏自治区农业特产品不征收农业特产税。各地对西藏外运的农业特产品,凭开具的"西藏农业特产品税务准运证",不再补征农业特产税。(国税函[1996]722号)
24.毛茶减税
生产毛茶的单位和个人,减按7%征收农业特产税;收购毛茶的单位和个人,减按12%征收农业特产税。(财税字[1997]28号)
25.牛羊皮减税
单位和个人收购的牛皮和羊皮,减按5%征收农业特产税。(财税字[1998]177号)
26.原木减税
对东北、内蒙古国有森工企业生产原木,暂减按5%征收农业特产税。(财税字[1998]38号)
27.原木减税
138家国有森工企业生产、销售原木,2000年底前,生产与收购环节减按10%的税率合并征收农业特产税。(财税字[1998]38号)
28.水产品减税
收购水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减按5%的税率征收农业特产税。
29.贵重食品减税
生产贵重食品的单位和个人,减按8%的税率征收农业特产税。
30.农业税抵扣
在农业税计税土地上生产农业特产品的,农业税照征。但在计征农业特产税时,准予扣除缴纳的农业税税额。((94)财税字第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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