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保护和资源综合利用的主要税收优惠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版权所有 严禁转载) 编辑: 2003/04/18 10:49:31 字体:
  1、符合国家规定的利用废渣生产的建材产品,可以免征增值税。

  2、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可以享受增值税先征税后返还百分之七十的优惠。

  3、病虫害防治、植物保护及其相关的技术培训,可以免征营业税。

  4、企业以国家规定的废弃资源为主要原料从事生产,可以酌情减征或者免征企业所得税,免税期最多可达5年。

  5、外国企业在节约能源和防治环境污染方面提供专有技术收取的特许权使用费,经过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可以减按百分之十的税率征收所得税。其中,技术先进或者条件优惠的,可以免征所得税。

  6、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中国人民解放军军级以上单位和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环境保护方面的奖金,可以免征个人所得税。

  7、水利设施及其保护用地、林业系统的林区及有关保护用地,可以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8、改造的废弃土地,可以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五年至十年。

  9、农用水利设施用地,安置水库移民、灾民、难民建房用地,可以免征耕地占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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