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保险证券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九)
41.国债利息和买卖股票价差收入不征税
对个人投资者从证券投资基金分配中获得的国债利息、买卖股票价差收入,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财税字[1998]55号)
42.差价收入不征税
对个人投资者从买卖证券投资基金单位获得的差价收入,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财税字[1998]55号)
43.教育存款利息免税
专项教育储蓄存款利息,免征利息所得税。(国税发[1999]180号)
44.国外储户存款利息免税。
港澳台和国外储户在外资银行特区分行存款利息,免征个人所得税。
45.公积金和保险金免税。
企业和个人按规定比例提取并缴付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基本养老保险金和失业保险基金,免征个人所得税和利息所得税。(财税字[1999]267号)
对个人投资者从证券投资基金分配中获得的国债利息、买卖股票价差收入,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财税字[1998]55号)
42.差价收入不征税
对个人投资者从买卖证券投资基金单位获得的差价收入,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财税字[1998]55号)
43.教育存款利息免税
专项教育储蓄存款利息,免征利息所得税。(国税发[1999]180号)
44.国外储户存款利息免税。
港澳台和国外储户在外资银行特区分行存款利息,免征个人所得税。
45.公积金和保险金免税。
企业和个人按规定比例提取并缴付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基本养老保险金和失业保险基金,免征个人所得税和利息所得税。(财税字[1999]26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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