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司法及公共事业——流转税优惠政策(六)
26.车辆通行费免税
从2000年10月22日起,对交通、建设部门贷款或按照国家规定有偿集资修建路桥、隧道、渡口、船闸收取的车辆通行费、船舶过闸费,其收费项目和标准由省级有关部门审核,所收资金金额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的,不缴纳营业税。(财税[2000]139号)
27.国际条约免税
中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规定减征、免征关税的货物、物品,可减免关税。(条例第29条)
28.机场、铁路、军队免税
军队、军马场、军用机场、民用机场和铁路局在机场、铁道空地上种植农作物的收入,免征农业税。((76)财税字第5号)
29.行政事业单位免税
机关、事业单位和部队的役畜、车马场的军马、免征牧业税。
从2000年10月22日起,对交通、建设部门贷款或按照国家规定有偿集资修建路桥、隧道、渡口、船闸收取的车辆通行费、船舶过闸费,其收费项目和标准由省级有关部门审核,所收资金金额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的,不缴纳营业税。(财税[2000]139号)
27.国际条约免税
中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规定减征、免征关税的货物、物品,可减免关税。(条例第29条)
28.机场、铁路、军队免税
军队、军马场、军用机场、民用机场和铁路局在机场、铁道空地上种植农作物的收入,免征农业税。((76)财税字第5号)
29.行政事业单位免税
机关、事业单位和部队的役畜、车马场的军马、免征牧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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