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司法及公共事业——流转税优惠政策(五)
21.会费、党费免税
各社会团体按规定标准收取的会费和各党派、共青团、工会、妇联、青联、台联、侨联、科协等收取的党费、会费,免征营业税。(财税字[1997]63号)
22.政府后勤服务收入免税
中央各部门和省级政府所属的机关服务中心后勤体制改革后,其为机关内部提供的后勤保障服务所取得的收入,在2003年底以前,暂免征营业税。 (财税字[1999]43号)
23.出售住房收入免税
从1999年8月1日起,对企业、行政事业单位按房改成本价、标准价出售住房的收入,免征营业税。(财税字[1999]210号)
24.专项贷款利息收入免税
对地方商业银行转贷给地方政府专项用于清偿农村合作基金会债务的专项贷款利息收入,免征营业税。(财税字[1999]303号)
25.地质勘探收入免税
从2000年1月1日起至2002年底止,转制的地质勘查单位承担各级政府安排的地质勘探工作而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国税发[1999]115号)
各社会团体按规定标准收取的会费和各党派、共青团、工会、妇联、青联、台联、侨联、科协等收取的党费、会费,免征营业税。(财税字[1997]63号)
22.政府后勤服务收入免税
中央各部门和省级政府所属的机关服务中心后勤体制改革后,其为机关内部提供的后勤保障服务所取得的收入,在2003年底以前,暂免征营业税。 (财税字[1999]43号)
23.出售住房收入免税
从1999年8月1日起,对企业、行政事业单位按房改成本价、标准价出售住房的收入,免征营业税。(财税字[1999]210号)
24.专项贷款利息收入免税
对地方商业银行转贷给地方政府专项用于清偿农村合作基金会债务的专项贷款利息收入,免征营业税。(财税字[1999]303号)
25.地质勘探收入免税
从2000年1月1日起至2002年底止,转制的地质勘查单位承担各级政府安排的地质勘探工作而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国税发[1999]1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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