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科技企业的税收优惠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版权所有 严禁转载) 编辑: 2003/04/18 10:43:04 字体: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的精神发出通知,从自行开发软件产品、技术转让、科研资助、高新技术产品有关的进出口和科研机构转制等5个方面规定了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鼓励技术创新和高新技术产业化的发展。

  《通知》明确规定,对企业自行开发生产的计算机软件产品按17%的法定税率征收后,实际税负超过6%的部分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对小规模纳税人生产销售计算机软件按6%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对经过国家版权局注册登记的计算机软件产品,在销售时一并转让著作权、所有权的,征营业税,不征收增值税;

  对软件开发企业实际发放的工资总额,在计算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

  对单位和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经省级科技主管部门认定和省级税务机关核准,免征营业税。

  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从境外向中国境内转让技术的,在报经省级税务机关审核和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后,免征营业税。

  对企业单位、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人和个体工商户,资助非企业所属或投资的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研究开发经费,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定,其资助支出可以全额在当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当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足抵扣的,不得结转抵扣。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提供资助的,则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中有关捐赠的税务处理办法,在资助企业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对企业为生产《国家高新技术产品目录》的产品而进口所需的自用设备及按合同随设备进口的技术及配套件、备件,除按国发[1997]37号文件规定《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企业引进属于《国家高新技术产品目录》所列的先进技术,按合同规定向境外支付的软件费,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对列入科技部、外经贸部《中国高新技术商品出口目录》的出口产品,在产品出口后,经国家税务总局核准,凡出口退税率末达到征税率的,可按征税率退税。

  对中央直属以及省、地(市)所属的科研机构转制后,自1999年~2003年的5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和科研开发自用土地的城镇土地使用税。

  《通知》自1999年10月1日起开始执行。《通知》的下发执行,将会有利于引导企业的技术进步和产品升级,对推动我国高新技术向产业化发展发挥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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