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业干部自主择业可享受税收优惠
对军队转业干部自主择业从事个体经营活动,国务院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等13个部门已经以联合发文的方式明确予以支持。《关于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管理若干问题的意见》([2001]国转联8号)明确规定:对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从事个体经营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各级税务部门均应严格按照上述规定贯彻执行。对此地方上没有进一步明确具体要求的,各级基层税务部门应按照[2001]国转联8号文件的规定,对军队转业干部自主择业从事个体经营的,按政策给予办理免征有关税收的事项。只要从事个体经营的军队转业干部,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免税申请,并且提供有关的证明资料,主管税务机关不应以任何理由拒绝办理。从事个体经营的范围,国家目前并没有具体的界定,因此,军队转业干部无论从事何种个体经营,均可按照[2001]国转联8号文件的规定,享受税收优惠照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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