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教体育卫生行业——财产税、行为税优惠政策(四)

来源: 编辑: 2004/05/17 17:10:20 字体:
    16.学校医院免税

    学校、幼儿园、医院用地,免征耕地占用税。(条例第7条)

    17.学生公寓用地免税

    对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中,因建学生公寓而征用的耕地,从2000年1月1日起,在2002年底以前,免征耕地占用税。(财税[2000]25号)

    18.书报刊合同免税

    书、报、刊发行单位之间,发行单位与订阅单位或个人之间而书立的凭证,免征印花税。(国税地字[1989]142号)

    19.赠与教育房地产免税

    房产所有人、土地使用权所有人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将房屋产权、土地使用权赠与教育和其他社会公益事业的,不征收土地增值税。(财税字[1995]48号)

    20.教育项目免税

    教学设施,各类学校、教职工住宅和学生宿舍,投资方向调节税税率为零。(条例第3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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