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收优惠政策及其应用——营业税(8)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版权所有 严禁转载) 编辑: 2003/04/11 08:42:08 字体:
  3.福利企业服务收入

  (1)本通知所称民政福利企业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①1994年1月1日以前,由民政部门、街道、乡镇举办的福利企业,但不包括外商投资企业。

  1994年1月1日以后举办的民政福利企业,必须经过省级民政部门和主管税务机关的严格审查批准,也可按本通知享受税收优惠。

  ②安置“四残”人员占企业生产人员的35%以上(含35%)。

  “四残”是指盲、聋、哑及肢体残疾。对只挂名不参加劳动的“四残”人员不得作为“四残”人员计算比例。

  ③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并建立了“四表一册”。即企业基本情况表、残疾职工工种安排表、企业职工工资表、利税使用分配表、残疾职工名册。

  ④经民政、税务部门验收合格,分发给《社会福利企业证书》。

  (2)具体的优惠政策:

  安置的“四残”人员占企业生产人员35%以上的(含35%)民政福利企业,其经营属于营业税“服务业”税目范围内(广告业除外)的业务,免征营业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民政福利企业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

  1994年7月4日国税发[1994]155号

  4.随军家属就业服务收入

  为缓解随军家属的就业困难,经国务院、中央军委批准,现对随军家属就业的有关税收政策通知如下:

  (1)对为安置随军家属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企业所得税,(2)对从事个体经营的随军家属,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

  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随军家属必须占企业总人数的60%(含)以上,并有军(含)以上政治和后勤机关出具的证明;随军家属必须有师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可以表明其身份的证明,但税务部门应进行相应的审查认定。

  主管税务机关在企业或个人享受免税期间,应按现行有关税收规定,对此类企业进行年度检查,凡不符合条件的,应取消免税政策。

  每一随军家属只能按上述规定,享受一次免税政策。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随军家属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2000年9月27日财税字[2000]84号

  5.军队内部服务收入

  军队系统各单位(不包括军办企业)附设的服务性单位,为军队内部服务所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军队、军工系统所属单位征收流转税、资源税问题的通知》

  1994年4月22日财税字[1994]11号

  6.世行贷款粮食流通项目免征建筑安装工程营业税和项目服务收入营业税

  (1)对世行贷款粮食流通项目(以下简称世行项目)免征建筑安装工程营业税和项目服务收入营业税。

  (2)世行贷款粮食流通项目仅指本通知所附《世行贷款粮食流通项目一览表》所列明的项目。

  (3)世行项目单位在招标后应及时向世行项目所在地的地方税务局提出免税申请,并提供以下资料:

  ①本项目的具体承包商。

  ②各承包商的具体承包金额(附承包合同的复印件)

  ③税务机关需要的其他材料。

  地方税务局审查确认后,办理有关免税事宜,并为承包商出具承包该项目建筑安装工程免征营业税的证明。

  (4)世行项目所在地税务机关在核定世行项目单位建筑业营业税免税额时,应按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实际批复的该项目总投资额进行核定,不得扩大免税范围和免税额。

  (5)项目服务收入,是指世行项目投产后形成的服务收入部分。对世行项目实施前原设计能力所形成的服务收入部分,仍应照章征收营业税。新增服务收入的具体核定办法,由项目所在地税务机关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确定。

  (6)本通知自1998年1月1日起执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关于世行贷款粮食流通项目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5]71)同时废止。

  附件:世行贷款粮食流通项目一览表(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世行贷款粮食流通项目建筑安装工程和服务收入免征营业税的通知》

  1998年5月12日财税字[1998]87号

  7.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此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取得的收入

  对单位和个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设立的研究开发中心、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技术转让是指转让者将其拥有的专利和非专利技术的所有权或使用权有偿转让他人的行为。

  技术开发是指开发者接受他人委托,就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或者新材料及其系统进行研究开发的行为。

  技术咨询是指就特定技术项目提供可行性论证、技术预测、专题技术调查、分析评价报告等。

  与技术转让、技术开发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是指转让方(或受托方)

  根据技术转让或开发合同的规定,为帮助受让方(或委托方)掌握所转让(或委托开发)的技术,而提供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且这部分技术咨询、服务的价款与技术转让(或开发)的价款是开在同一张发票上的。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1999年11月2日财税字[1999]273号

  8.机关服务中心取得的收入

  对国务院各部门机关服务中心(以下简称机关服务中心)体制改革后为机关内部提供的后勤保障服务所取得的收入,在2003年年底之前暂免征收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企业所得税。

  地方省级政府机关后勤体制改革后,可比照上述规定执行。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务院各部门机关服务中心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1999年10月21日财税字[1999]43号

  9.卫星发射、测控服务收入

  对卫星发射单位承担国外卫星发射、测控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可免征营业税和所得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卫星发射单位承担国外卫星发射业务免征营业税、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1997年7月31日财税字[1997]10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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