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教体育卫生行业——财产税、行为税优惠政策(一)
1.法定项目免税
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条例第5条)
2.学校医院房产免税
企业办的各类学校、医院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86)财税地字第8号)
3.血站免税
对批准从事采集、提供临床用血的血站,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财税字[1999]264号)
4.高校后勤实体房产免税
对高校后勤经济实体的房产,从2000年1月1日起,免征房产税。(财税[2000]25号)
5.医疗卫生机构房产免税
疾病控制、妇幼保健等卫生机构和非营业性医疗机构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营利性医疗机构的房产,免征房产税3年。(财税[2000]42号)
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条例第5条)
2.学校医院房产免税
企业办的各类学校、医院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86)财税地字第8号)
3.血站免税
对批准从事采集、提供临床用血的血站,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财税字[1999]264号)
4.高校后勤实体房产免税
对高校后勤经济实体的房产,从2000年1月1日起,免征房产税。(财税[2000]25号)
5.医疗卫生机构房产免税
疾病控制、妇幼保健等卫生机构和非营业性医疗机构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营利性医疗机构的房产,免征房产税3年。(财税[2000]42号)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