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保险证券业——行为税优惠政策(三)
11.买卖基金单位免税
对投资者(包括个人和机构)买卖证券投资基金单位,在2000年底前,暂不征收印花税。(国税发[2000]8号)
12.银行资金账薄缓税
国家政策性银行记载资金的账簿,一次贴花数额较大的,经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在3年内分资贴足印花。(财税字[1995]47号、财税字[1997]56号)
13.贷款利息49除
纳税人在房地产开发过程中,按不超过商业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支出,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允许在税前据实扣除。(条例第6条)
14.金融保险项目免税
金融保险重点库、发行库、业务库、货币生产设施的投资项目,投资方向调节税税率为零。(条例第3条)
对投资者(包括个人和机构)买卖证券投资基金单位,在2000年底前,暂不征收印花税。(国税发[2000]8号)
12.银行资金账薄缓税
国家政策性银行记载资金的账簿,一次贴花数额较大的,经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在3年内分资贴足印花。(财税字[1995]47号、财税字[1997]56号)
13.贷款利息49除
纳税人在房地产开发过程中,按不超过商业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支出,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允许在税前据实扣除。(条例第6条)
14.金融保险项目免税
金融保险重点库、发行库、业务库、货币生产设施的投资项目,投资方向调节税税率为零。(条例第3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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