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源交通运输业——财产税、行为税优惠政策(二)
6.水利设施用地免税
对水利设施及其管护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国税地字[1989]14号)
7.机场用地免税
民航机场的机场飞行用地、机场场外道路用地,场内外通讯导航设施用地和飞行区四周排水防洪设施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国税地字[1989]32号)
8.港口用地免税
对港口码头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对港口的露天堆货场用地,纳税有困难的,由省级地税局给予定期减征或免征土地使用税。(国税地字[1989]123号)
9.盐场用地减免
对盐场的盐滩、盐矿的矿井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对盐场、盐矿的其他用地,由省级地税局确定征收或定期减免土地使用税。(国税地字[1989]141号)
10.企业铁路专用线、公路用地免税
对企业的铁路专用线、公路用地,在厂区以外与社会用地段未加隔离的,免征土地使用税。(国税地字[1989]140号)
对水利设施及其管护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国税地字[1989]14号)
7.机场用地免税
民航机场的机场飞行用地、机场场外道路用地,场内外通讯导航设施用地和飞行区四周排水防洪设施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国税地字[1989]32号)
8.港口用地免税
对港口码头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对港口的露天堆货场用地,纳税有困难的,由省级地税局给予定期减征或免征土地使用税。(国税地字[1989]123号)
9.盐场用地减免
对盐场的盐滩、盐矿的矿井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对盐场、盐矿的其他用地,由省级地税局确定征收或定期减免土地使用税。(国税地字[1989]141号)
10.企业铁路专用线、公路用地免税
对企业的铁路专用线、公路用地,在厂区以外与社会用地段未加隔离的,免征土地使用税。(国税地字[1989]14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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