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及新兴产业——流转税优惠政策(八)

来源: 编辑: 2004/05/13 15:28:45 字体:
    36.软件免税

    对轻型客车(6座及以上、22座及以下且本车身总长在4.2米及以上、7米及以下的客车)整车生产企业,引进开发技术所需进口的软件,免征进口关税。(税委会[1997]19号)

    37.摄录机散件减税

    生产企业引进摄录一体机整体技术后1年内,经批准进口的摄录一体机成套散件,进口关税税率减按12%计征。(署税字[1997]603号)

    38.摄录机国产化优惠税率

    经批准定点生产摄录一体机企业按国产化程度的高低,实行级差进口关税优惠税率:(署税字[1997]603号)

    (1)在1年内国产化率达到10%及以上的生产企业,在下一年内进口的零部件,减按11%计征进口关税;

    (2)在2年内国产化率达到20%及以上的生产企业,在下二年内进口的零部件,减按9%计征进口关税;

    (3)在4年内国产化率达到40%及以上的生产企业,在下一年内进口的零部件,减按6%计征进口关税;

    (4)在5年内实现电荷耦合部件、磁鼓、控制程序存储芯片,主导轴电机四个零部件中,任一个零部件国产化率达到60%及以上的生产企业,可在上述关税优惠的基础上,每个零部件再增加享受1个百分点的关税优惠。

    在期限内提前达到规定国产化率要求的定点企业,可提前享受相应的优惠税率。

    39.纺机零部件暂定税率

    从1998年1月1日至2002年底前,对国家批准的纺机专项中整体国产化未达到40%的纺机所需进口的关键零部件,若在当年列入暂定税率目录的,按当年暂定税率征税。(税委会[1998]2号)

    40.轻型客车国产化减税

    对经国家批准的生产企业所需进口的零部件,实行国产化率挂钩的关税税率:(税委会[1997]19号)

    (1)对轻型客车整车生产企业,产品国产化率达到40%一60%的,进口的零部件2年内按规定税率的75%征收进口关税;达到60%一80%的,2年内按规定税率的60%征收进口关税;达到80%以上的,按规定税率的40%征收进口关税。

    (2)对发动机、变速箱生产企业,产品国产化率达到60%一80%的,进口的零部件,按规定税率的60%征收进口关税;达到80%以上的,按规定税率的30%征收进口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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