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收优惠政策及其应用——增值税(7)
(4)不得享受民政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有关规定
①民政福利工业企业生产销售属于消费税的应税产品,一律按规定征收消费税。
②民政福利工业企业生产销售属于应征收消费税的货物,不能享受先征税后返还增值税的优惠政策。
③民政福利工业企业享受先征税后返还增值税的货物,只限于本企业生产的货物。
对外购货物直接销售和委托外单位加工的货物不适用先征税后返还增值税的办法。
④民政福利工业企业生产销售给外贸企业或其他企业出口的货物不适用先征税后返还增值税的办法。
⑤从事商品批发、商品零售的民政福利企业,不得减免增值税。
⑥各地要根据民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有关开展对社会福利企业进行清理整顿的精神,对现有的民政福利企业进行清理和整顿,凡不符合规定标准的,一律不得享受税收优惠照顾。
⑦对福利企业未按规定进行申报,事后被税务机关查补的增值税应纳税款,不得按“即征即退”办法退还给企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民政福利企业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
1994年7月4日国税发[1994]155号
(5)民政福利企业年检年审管理
①各类福利企业必须通过年检,税务部门方可为其办理减免税手续并按有关规定返还增值税。
②各类福利企业均须符合下列标准方可通过年检:
a.具备国家规定的开办企业的条件;
b.企业用工形式符合国家规行政策;招用残疾职工的标准符合《社会福利企业招用残疾职工的暂行规定》(民福字[1989]37号);
c.安置残疾人员达到生产人员总数的35%以上(含35%);
d.生产和经营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并适宜残疾职工从事生产劳动或经营;
e.残疾职工有适当的劳动岗位,上岗率达到80%以上(含80%);
f.有必要的、适合残疾人生理状况的安全生产条件和劳动保护措施;
g.有健全的企业管理制度;
h.福利企业减免税金的使用符合国家税务局、民政部《关于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对所举办的社会福利企业减免税金提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0]139号)的有关规定,确实用于福利企业技术改造、扩大再生产、补充流动资金和职工的集体福利等;
i.自觉接受民政、税务部门的指导、管理和监督。
民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福利企业行政监督严格检查清理假冒福利企业的通知》1994年5月21日民福发[1994]18号③福利企业办理退还已纳增值税税额申请时,报送以下资料:
a.《××××年度福利企业退还增值税税额申请表》;
b.已入库增值税税款的《税收缴款书》复印件;(略)
c.《××××年度社会福利企业年检年审表》(略)
d.《社会福利企业证书》复印件。(略)
2.林业综合利用产品
(1)基本规定
①对国有森工企业以林区三剩物和次小薪材为原料生产加工的综合利用产品(产品目录见附件),在1995年内由税务部门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办法。生产上述综合利用产品的企业,应单独核算综合利用产品的销售额和增值税销项税额、进项税额,未单独核算或不能准确核算的,不得适用即征即退政策。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林业税收问题的通知》
1995年4月10日财税字[1995]3号
②以下文件规定的增值税优惠政策在2000年底前继续执行:《关于林业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5]3号)对国有森工企业以林区三剩物和次小薪材为原料生产加工的综合利用产品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的规定。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对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等实行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1998年4月8日财税字[1998]33号③企业自营出口或委托、销售给出口企业和市县外贸企业出口的货物不适用即征即退增值税的办法。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对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等实行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1996年2月16日财税字[1996]21号
(2)范围
①本通知所指“三剩物”包括:采伐剩余物(指枝丫、树梢、树皮、树叶、树根及藤条、灌木等);造材剩余物(指造材截头);加工剩余物(指板皮、板条、木竹截头、锯沫、碎单板、木芯、刨花、木块、边角余料等)。
②本通知所指“次小薪材”包括:次加工材(指材质低于针、阔叶树加工用原木最低等级但具有一定利用价值的次加工原木,其中东北、内蒙古地区按ZBB68009-89标准执行,南方及其他地区按ZBB68003-86标准执行);小径材(指长度在2米以下或径级8厘米以下的小原木条、松木杆、脚手杆、杂木杆、短原木等);薪材。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林业税收问题的通知》
1995年4月10日财税字[1995]3号
①民政福利工业企业生产销售属于消费税的应税产品,一律按规定征收消费税。
②民政福利工业企业生产销售属于应征收消费税的货物,不能享受先征税后返还增值税的优惠政策。
③民政福利工业企业享受先征税后返还增值税的货物,只限于本企业生产的货物。
对外购货物直接销售和委托外单位加工的货物不适用先征税后返还增值税的办法。
④民政福利工业企业生产销售给外贸企业或其他企业出口的货物不适用先征税后返还增值税的办法。
⑤从事商品批发、商品零售的民政福利企业,不得减免增值税。
⑥各地要根据民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有关开展对社会福利企业进行清理整顿的精神,对现有的民政福利企业进行清理和整顿,凡不符合规定标准的,一律不得享受税收优惠照顾。
⑦对福利企业未按规定进行申报,事后被税务机关查补的增值税应纳税款,不得按“即征即退”办法退还给企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民政福利企业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
1994年7月4日国税发[1994]155号
(5)民政福利企业年检年审管理
①各类福利企业必须通过年检,税务部门方可为其办理减免税手续并按有关规定返还增值税。
②各类福利企业均须符合下列标准方可通过年检:
a.具备国家规定的开办企业的条件;
b.企业用工形式符合国家规行政策;招用残疾职工的标准符合《社会福利企业招用残疾职工的暂行规定》(民福字[1989]37号);
c.安置残疾人员达到生产人员总数的35%以上(含35%);
d.生产和经营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并适宜残疾职工从事生产劳动或经营;
e.残疾职工有适当的劳动岗位,上岗率达到80%以上(含80%);
f.有必要的、适合残疾人生理状况的安全生产条件和劳动保护措施;
g.有健全的企业管理制度;
h.福利企业减免税金的使用符合国家税务局、民政部《关于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对所举办的社会福利企业减免税金提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0]139号)的有关规定,确实用于福利企业技术改造、扩大再生产、补充流动资金和职工的集体福利等;
i.自觉接受民政、税务部门的指导、管理和监督。
民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福利企业行政监督严格检查清理假冒福利企业的通知》1994年5月21日民福发[1994]18号③福利企业办理退还已纳增值税税额申请时,报送以下资料:
a.《××××年度福利企业退还增值税税额申请表》;
b.已入库增值税税款的《税收缴款书》复印件;(略)
c.《××××年度社会福利企业年检年审表》(略)
d.《社会福利企业证书》复印件。(略)
2.林业综合利用产品
(1)基本规定
①对国有森工企业以林区三剩物和次小薪材为原料生产加工的综合利用产品(产品目录见附件),在1995年内由税务部门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办法。生产上述综合利用产品的企业,应单独核算综合利用产品的销售额和增值税销项税额、进项税额,未单独核算或不能准确核算的,不得适用即征即退政策。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林业税收问题的通知》
1995年4月10日财税字[1995]3号
②以下文件规定的增值税优惠政策在2000年底前继续执行:《关于林业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5]3号)对国有森工企业以林区三剩物和次小薪材为原料生产加工的综合利用产品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的规定。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对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等实行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1998年4月8日财税字[1998]33号③企业自营出口或委托、销售给出口企业和市县外贸企业出口的货物不适用即征即退增值税的办法。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对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等实行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1996年2月16日财税字[1996]21号
(2)范围
①本通知所指“三剩物”包括:采伐剩余物(指枝丫、树梢、树皮、树叶、树根及藤条、灌木等);造材剩余物(指造材截头);加工剩余物(指板皮、板条、木竹截头、锯沫、碎单板、木芯、刨花、木块、边角余料等)。
②本通知所指“次小薪材”包括:次加工材(指材质低于针、阔叶树加工用原木最低等级但具有一定利用价值的次加工原木,其中东北、内蒙古地区按ZBB68009-89标准执行,南方及其他地区按ZBB68003-86标准执行);小径材(指长度在2米以下或径级8厘米以下的小原木条、松木杆、脚手杆、杂木杆、短原木等);薪材。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林业税收问题的通知》
1995年4月10日财税字[1995]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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