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及新兴产业——财产税、行为税优惠政策(二)

来源: 编辑: 2004/05/13 16:09:10 字体:
    6.非营利性科研机构免税。

    对主要从事应用基础研究或向社会提供公共服务的非营利性科研机构自用的土地,免征土地使用税。(国办发[2000]78号)

    7.地质勘查单位转制免税

    对地质勘查单位由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后,从2000年1月1日起至2002年底前止,对地质勘查单位自用的车船,3年内免征车船使用税。(国税发[1999]115号)

    8.科研用地免税。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用于科研设施的,免征契税。(条例第6条)

    9.电话和联网购货免税

    对在供需经济活动中使用电话、计算机联网订货,没有开具书面凭证的,暂免征印花税。(国税函[1997]505号)

    10.科学研究项目免税

    科研业务用房、科技攻关项目和高新技术攻关项目、中间试验、工业性试验和开放性实验室,投资方向调节税的税率为零。(条例第6条)

    11.科研免税

    学校和科研单位宰杀用于研究、试验的牲畜,免征屠宰税。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