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司法及公共事业——财产税、行为税优惠政策(三)
11.科研军品免税
对科研生产中军品、民品无法分割的建筑物用地和周围专属用地及附属设施用地,可按军品销售额占总销售额的比例,减征土地使用税。 (财税字[1995]26号、27号)
12.监狱劳教企业用地免税
对监狱、劳教单位警戒围墙内的生产经营用地,在2000年底前,免征土地使用税。 (财税字[1998]37号)
13.法定项目免税
各种消防车船、洒水车、囚车、警车、防疫车、救护车船、垃圾车船等,免征车船使用税。 (条例第3条、国发[1986]90号)
14.行政单位专用车免税
环卫部门的路面清扫车,环保部门的环境监测车,公安部门的勘探车,免征车船使用税。((87)财税地字第3号)
15.外交免税
各国驻华使领馆,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及官员、外交人员及公务人员自用的车辆,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承受土地房屋权属和自用的车辆,免征契税和车船使用牌照税。((80)财税字第2号、国税发[1994]28号)
对科研生产中军品、民品无法分割的建筑物用地和周围专属用地及附属设施用地,可按军品销售额占总销售额的比例,减征土地使用税。 (财税字[1995]26号、27号)
12.监狱劳教企业用地免税
对监狱、劳教单位警戒围墙内的生产经营用地,在2000年底前,免征土地使用税。 (财税字[1998]37号)
13.法定项目免税
各种消防车船、洒水车、囚车、警车、防疫车、救护车船、垃圾车船等,免征车船使用税。 (条例第3条、国发[1986]90号)
14.行政单位专用车免税
环卫部门的路面清扫车,环保部门的环境监测车,公安部门的勘探车,免征车船使用税。((87)财税地字第3号)
15.外交免税
各国驻华使领馆,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及官员、外交人员及公务人员自用的车辆,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承受土地房屋权属和自用的车辆,免征契税和车船使用牌照税。((80)财税字第2号、国税发[1994]2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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