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司法及公共事业——财产税、行为税优惠政策(四)
16.自行车免税
外国侨民、专家、留学生、实习生使用的自行车,外国通讯社、贸易团体等单位及人员使用的自行车,免征车船使用牌照税。
17.军警车辆免税
军队和武警列入军队武器装备订货计划的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条例第9条)
18.外交车辆免税
外国驻华使(领)馆和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及其外交人员自用的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条例第9条)
19.行政单位免税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用于办公、军事设施的,免征契税。(条例第6条)
20.特殊情形减免
县以上政府征用、占用土地、房屋后,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单位和个人,是否减征或免征契税,由各省级人民政府确定。(细则第15条)
外国侨民、专家、留学生、实习生使用的自行车,外国通讯社、贸易团体等单位及人员使用的自行车,免征车船使用牌照税。
17.军警车辆免税
军队和武警列入军队武器装备订货计划的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条例第9条)
18.外交车辆免税
外国驻华使(领)馆和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及其外交人员自用的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条例第9条)
19.行政单位免税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用于办公、军事设施的,免征契税。(条例第6条)
20.特殊情形减免
县以上政府征用、占用土地、房屋后,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单位和个人,是否减征或免征契税,由各省级人民政府确定。(细则第15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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