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林牧渔业——财产税、行为税优惠政策(五)
22.农副产品收购合同免税
国家指定的收购部门与村委会、农民个人书立的农副产品收购合同,免征印花税。(国税地字[1988]255号);
23.保险合同免税
农林作物,牧业畜类保险合同,免征印花税。(国税地字[1988]37号)
24.棉花购销合同免税
对在全国棉花交易市场内进行棉花交易所签订的棉花购销合同,在2002年底前,暂免征印花税。(国税发[2000]36号)
25.农业投资项目免税
农林牧渔业水利投资项目,免征投资方向调节税。(条例第3条)
26.农民免税
农民自养、自宰、自食的牲畜,免征屠宰税。(条例第2条)
国家指定的收购部门与村委会、农民个人书立的农副产品收购合同,免征印花税。(国税地字[1988]255号);
23.保险合同免税
农林作物,牧业畜类保险合同,免征印花税。(国税地字[1988]37号)
24.棉花购销合同免税
对在全国棉花交易市场内进行棉花交易所签订的棉花购销合同,在2002年底前,暂免征印花税。(国税发[2000]36号)
25.农业投资项目免税
农林牧渔业水利投资项目,免征投资方向调节税。(条例第3条)
26.农民免税
农民自养、自宰、自食的牲畜,免征屠宰税。(条例第2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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