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教体育卫生行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一)
1.技术性服务收入免税
对大专院校服务于各业的技术成果转让、技术培训、咨询、服务、承包所取得的技术性服务收入,暂免征企业所得税。((94)财税字第1号)
2.新办文教卫生事业减免
对新办文教、卫生事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减征或免征企业所得税1年。((94)财税字第1号)
3.校办工厂、农场免税。
高等学校和中小学校办工厂、农场从事生产经营的所得和举办各类进修班、培训班的所得,暂免征企业所得税。((94)财税字第1号)
4.设计研究收入免税。
对科研、生产、教学一体化的学校所取得的所得,暂免征企业所得税。(国税函[1996]138号)
5.高校后勤实体所得免税
对高校后勤实体的经营所得,从2000年1月1日起,暂免征企业所得税。 (财税[2000]25号)
对大专院校服务于各业的技术成果转让、技术培训、咨询、服务、承包所取得的技术性服务收入,暂免征企业所得税。((94)财税字第1号)
2.新办文教卫生事业减免
对新办文教、卫生事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减征或免征企业所得税1年。((94)财税字第1号)
3.校办工厂、农场免税。
高等学校和中小学校办工厂、农场从事生产经营的所得和举办各类进修班、培训班的所得,暂免征企业所得税。((94)财税字第1号)
4.设计研究收入免税。
对科研、生产、教学一体化的学校所取得的所得,暂免征企业所得税。(国税函[1996]138号)
5.高校后勤实体所得免税
对高校后勤实体的经营所得,从2000年1月1日起,暂免征企业所得税。 (财税[2000]25号)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