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收优惠政策及其应用——出口货物增值税和消费税退还和免征政策(2)
三、出口货物退(免)税的计算
(一)外贸企业
1.应退增值税的计算
(1)外贸企业将出口货物单独设立库存帐和销售帐记载的,应依据购进出口货物增值税专用发票所列明的进项金额和税额计算:
应退增值税税额=出口货物数量×购进货物单价×适用退税率
(2)对库存和销售均采用加权平均进价核算的企业,也可按适用不同税率的货物分别依下列公式计算:
应退增值税税额=出口货物数量×购进货物加权平均单价×适用退税率
(3)凡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特准退税的出口货物,应按下列公式计算退税:
持普通发票的:
应退增值税税额=[普通发票所列(含增值税的)销售金额÷(1+征收率)]×退税率
持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
应退增值税税额=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金额×适用退税率
(4)外贸企业进料加工复出口的货物,按下列公式计算:
应退增值税税额=出口货物应退增值税税额-销售进口料件的应缴税额
销售进口料件的应缴税额=销售进口料件金额×出口货物退税率-海关已对进口料件实证增值税税额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的通知》
1994年2月18日国税发[1994]031号
2.应退消费税的计算
外贸企业出口和代理出口货物的应退消费税税款,凡属从价定率计征消费税的货物应依外贸企业从工厂购进货物时征收消费税的价格计算。凡属从量定额计征消费税的货物应依货物购进和报关出口的数量计算。其计算退税的公式为:
应退消费税税款=出口货物的工厂销售额(出口数量)×税率(单位税额)
计算出口货物应退消费税税款的税率或单位税额,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所附《消费税税目税率(税额)表》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的通知》
1994年2月18日国税发[1994]031号
(二)生产企业
1.实行“先征后退”办法应退增值税的计算
(1)直接出口和委托代理出口的货物的计算
直接出口和委托代理出口的货物一律先按照增值税的规定征税,然后由主管出口退税业务的税务机关在国家出口退税计划内按规定退税率审批退税。纳税和退税的计算公式为:
当期应纳税额=当期内销货物的销项税金+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征税税率-当期全部进项税额
当期应退税额=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退税率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规定〉的通知》
1995年9月8日财税字[1995]92号
(2)进料加工复出口货物的计算
当期应纳税额=当期内销货物的销项税额+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征税税率-(当期全部进项税额+当期海关核销免税进口料件组成计税价格×征税税率)
当期应退税额=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退税率-当期海关核销免税进口料件组成计税价格×退税率。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税收若干问题的补充通知》
1997年3月21日财税字[1997]14号
2.实行“免、抵、退”办法应退增值税的计算
(1)直接出口和委托代理出口的货物的计算
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免”税,是指对生产企业自营出口或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自产货物,免征本企业生产销售环节增值税;“抵”税,是指生产企业自营出口或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自产货物应予免征或退还的所耗用原材料、零部件等已纳税款抵顶内销货物的应纳税款;“退”税,是指生产企业自营出口或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自产货物占本企业当期全部货物销售额50%及以上的,在一个季度内,因应抵顶的税额大于应纳税额而未抵顶完时,经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批准,对未抵顶完的税额部分予以退税。当生产企业自营出口或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自产货物占本企业当期全部货物销售额不足50%时,末抵扣完的进项税额,结转下期继续抵扣。
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当期应纳税额=当期内销货物的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当期出口货物不予免征、抵扣和退税的税额)
当期出口货物不予免征、抵扣和退税的税额=当期出口货物的离岸价格×外汇人民币牌价×(增值税条例规定的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
当生产企业本季度出口销售额占本企业同期全部货物销售额50%及以上,且季度末应纳税额出现负数时,按下列公式计算应退税额:
当应纳税额为负数且绝对值≥本季度出口货物的离岸价格×外汇人民币牌价×退税率时:
应退税额=本季度出口货物的离岸价格×外汇人民币牌价×退税率
当应纳税额为负数且绝对值<本季度出口货物的离岸价格×外汇人民币牌价×退税率时:
应退税额=应纳税额的绝对值
结转下期抵扣的进项税额=本期未抵扣完的进项税额-应退税额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自管(委托)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1997年5月20日财税字[1997]50号
(2)进料加工复出口货物的计算
当期应纳税额=当期内销货物的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当期出口货物不予免征、抵扣和退税的税额)
当期出口货物不予免征、抵扣或退税的税额=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征税税率-退税率)-当期海关核销免税进口料件组成计税价格×(征税税率-退税率)
其余计算步骤同上。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税收若干问题的补充通知》
1997年3月21日财税字[1997]14号
3.应退消费税的计算:
有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自营出口或委托代理出口的消费税应税货物,依据其实际出口数量或出口金额予以免征。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的通知》
1994年2月18日国税发[1994]031号
(一)外贸企业
1.应退增值税的计算
(1)外贸企业将出口货物单独设立库存帐和销售帐记载的,应依据购进出口货物增值税专用发票所列明的进项金额和税额计算:
应退增值税税额=出口货物数量×购进货物单价×适用退税率
(2)对库存和销售均采用加权平均进价核算的企业,也可按适用不同税率的货物分别依下列公式计算:
应退增值税税额=出口货物数量×购进货物加权平均单价×适用退税率
(3)凡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特准退税的出口货物,应按下列公式计算退税:
持普通发票的:
应退增值税税额=[普通发票所列(含增值税的)销售金额÷(1+征收率)]×退税率
持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
应退增值税税额=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金额×适用退税率
(4)外贸企业进料加工复出口的货物,按下列公式计算:
应退增值税税额=出口货物应退增值税税额-销售进口料件的应缴税额
销售进口料件的应缴税额=销售进口料件金额×出口货物退税率-海关已对进口料件实证增值税税额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的通知》
1994年2月18日国税发[1994]031号
2.应退消费税的计算
外贸企业出口和代理出口货物的应退消费税税款,凡属从价定率计征消费税的货物应依外贸企业从工厂购进货物时征收消费税的价格计算。凡属从量定额计征消费税的货物应依货物购进和报关出口的数量计算。其计算退税的公式为:
应退消费税税款=出口货物的工厂销售额(出口数量)×税率(单位税额)
计算出口货物应退消费税税款的税率或单位税额,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所附《消费税税目税率(税额)表》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的通知》
1994年2月18日国税发[1994]031号
(二)生产企业
1.实行“先征后退”办法应退增值税的计算
(1)直接出口和委托代理出口的货物的计算
直接出口和委托代理出口的货物一律先按照增值税的规定征税,然后由主管出口退税业务的税务机关在国家出口退税计划内按规定退税率审批退税。纳税和退税的计算公式为:
当期应纳税额=当期内销货物的销项税金+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征税税率-当期全部进项税额
当期应退税额=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退税率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规定〉的通知》
1995年9月8日财税字[1995]92号
(2)进料加工复出口货物的计算
当期应纳税额=当期内销货物的销项税额+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征税税率-(当期全部进项税额+当期海关核销免税进口料件组成计税价格×征税税率)
当期应退税额=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退税率-当期海关核销免税进口料件组成计税价格×退税率。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税收若干问题的补充通知》
1997年3月21日财税字[1997]14号
2.实行“免、抵、退”办法应退增值税的计算
(1)直接出口和委托代理出口的货物的计算
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免”税,是指对生产企业自营出口或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自产货物,免征本企业生产销售环节增值税;“抵”税,是指生产企业自营出口或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自产货物应予免征或退还的所耗用原材料、零部件等已纳税款抵顶内销货物的应纳税款;“退”税,是指生产企业自营出口或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自产货物占本企业当期全部货物销售额50%及以上的,在一个季度内,因应抵顶的税额大于应纳税额而未抵顶完时,经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批准,对未抵顶完的税额部分予以退税。当生产企业自营出口或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自产货物占本企业当期全部货物销售额不足50%时,末抵扣完的进项税额,结转下期继续抵扣。
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当期应纳税额=当期内销货物的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当期出口货物不予免征、抵扣和退税的税额)
当期出口货物不予免征、抵扣和退税的税额=当期出口货物的离岸价格×外汇人民币牌价×(增值税条例规定的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
当生产企业本季度出口销售额占本企业同期全部货物销售额50%及以上,且季度末应纳税额出现负数时,按下列公式计算应退税额:
当应纳税额为负数且绝对值≥本季度出口货物的离岸价格×外汇人民币牌价×退税率时:
应退税额=本季度出口货物的离岸价格×外汇人民币牌价×退税率
当应纳税额为负数且绝对值<本季度出口货物的离岸价格×外汇人民币牌价×退税率时:
应退税额=应纳税额的绝对值
结转下期抵扣的进项税额=本期未抵扣完的进项税额-应退税额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自管(委托)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1997年5月20日财税字[1997]50号
(2)进料加工复出口货物的计算
当期应纳税额=当期内销货物的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当期出口货物不予免征、抵扣和退税的税额)
当期出口货物不予免征、抵扣或退税的税额=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征税税率-退税率)-当期海关核销免税进口料件组成计税价格×(征税税率-退税率)
其余计算步骤同上。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税收若干问题的补充通知》
1997年3月21日财税字[1997]14号
3.应退消费税的计算:
有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自营出口或委托代理出口的消费税应税货物,依据其实际出口数量或出口金额予以免征。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的通知》
1994年2月18日国税发[1994]03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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