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司法及公共事业——流转税优惠政策(二)
6.援助货物免税
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货物和设备,免征进口增值税。(条例第16条)
7.军队、军工单位进口免税
军队、武警、军工系统各单位经总后勤部和国防科工委批准进口的专用设备、仪器仪表及其零配件,免征进口增值税。((94)财税字第11号)
8.外交免税。
驻华使(领)馆运进的公务用品,外交代表运进的自用物品,使(领)馆行政技术人员到任半年内运进的安家物品,免征进口增值税、消费税、关税。 (国发[1995]34号)
9.法定货物减税
纳税人销售或进口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增值税按13%的税率征收。(条例第2条)
10.自来水减税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来水,可按6%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94)财税字第14号)
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货物和设备,免征进口增值税。(条例第16条)
7.军队、军工单位进口免税
军队、武警、军工系统各单位经总后勤部和国防科工委批准进口的专用设备、仪器仪表及其零配件,免征进口增值税。((94)财税字第11号)
8.外交免税。
驻华使(领)馆运进的公务用品,外交代表运进的自用物品,使(领)馆行政技术人员到任半年内运进的安家物品,免征进口增值税、消费税、关税。 (国发[1995]34号)
9.法定货物减税
纳税人销售或进口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增值税按13%的税率征收。(条例第2条)
10.自来水减税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来水,可按6%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94)财税字第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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