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司法及公共事业——财产税、行为税优惠政策(二)
6.经营人防工程免税
内外资企业利用人防工程中的房屋进行经营的,暂免征房产税和城市房地产税。(财税字[1996]8号、国税发[2000]44号)
7.公共用地免税
市政街道、广场绿化地带等公共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条例第6条)
8.外交免税
驻华使(领)馆运进的公务用品,外交代表运进的自用物品,使(领)馆行政技术人员到任半年内运进的安家物品,免征进口增值税、消费税、关税。 (国发[1995]34号)
8.企业公共用地免税
对企业厂区以外的公共绿化用地和向社会开放的公园用地,暂免征土地使用税。(国税地字[1989]140号)
9.军工企业用地免税
对中国兵器、航空、航天、船舶工业总公司所属军工企业的下列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财税字[1995]26号、27号)
(1)对军品的科研生产专用建筑物用地和周围专属用地,及其相应的供水、供气专用公路、专用设备铁路等附属设施用地;
(2)对军品试验用地(靶场、试验场、危险品销毁场用地)及因防爆等安全要求所需的安全距离用地。
10.军火企业免税
对专门生产枪炮弹、火炸药、引信、火工品的企业,除办公、生活区用地外,2002年底前免征土地使用税。(财税字[1995]26号、财税字[1999]309号)
内外资企业利用人防工程中的房屋进行经营的,暂免征房产税和城市房地产税。(财税字[1996]8号、国税发[2000]44号)
7.公共用地免税
市政街道、广场绿化地带等公共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条例第6条)
8.外交免税
驻华使(领)馆运进的公务用品,外交代表运进的自用物品,使(领)馆行政技术人员到任半年内运进的安家物品,免征进口增值税、消费税、关税。 (国发[1995]34号)
8.企业公共用地免税
对企业厂区以外的公共绿化用地和向社会开放的公园用地,暂免征土地使用税。(国税地字[1989]140号)
9.军工企业用地免税
对中国兵器、航空、航天、船舶工业总公司所属军工企业的下列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财税字[1995]26号、27号)
(1)对军品的科研生产专用建筑物用地和周围专属用地,及其相应的供水、供气专用公路、专用设备铁路等附属设施用地;
(2)对军品试验用地(靶场、试验场、危险品销毁场用地)及因防爆等安全要求所需的安全距离用地。
10.军火企业免税
对专门生产枪炮弹、火炸药、引信、火工品的企业,除办公、生活区用地外,2002年底前免征土地使用税。(财税字[1995]26号、财税字[1999]30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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