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司法及公共事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二)

来源: 编辑: 2004/05/19 15:52:43 字体:
    5.政府后勤服务收入免税

    中央各部门和省级政府所属机关服务中心后勤体制改革后,其为机关内部提供的后勤保障服务所取得的收人,在2003年底以前,免征企业所得税。 (财税字[1999]43号)

    6.境外减免税抵免

    纳税人承揽中国政府援外项目、当地国家(地区)的政府项目、世界银行等国际经济组织的援建项目和中国政府驻外使、领馆项目,获所在国家(地区)政府减免所得税的,可由纳税人提供有关证明,经税务机关审核后,视同已交的企业所得税进行抵免。(财税字[1997]116号)

    7.工商管理费扣除

    私营企业按规定缴纳的工商行政管理费,允许在计征企业所得税时税前扣除。 (财税字[1995]81号)

    8.人防工程投资税收优惠

    外商投资企业投资人民防空工程建设、改造业务,取得的租金收人,可适用于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的有关税收优惠规定。(财税字[1997]1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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